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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  (一《)总:登记; 【    (》二)初始登记;【 《。    (三)转】移登记;《 :    》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  (?二)权属审核 【。 ,     (三)!公,告; 》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 ,    《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 ,。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三)房—屋,翻,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 ,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   》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