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 , (三)转移!登记;
【 , (四)变更】登,记;:
: ,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六:),注销登记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 (二)权属!审核
】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 》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
—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三)房《屋翻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
》 ,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