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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  :  (一)总登【记; —    《(二)初始登记; !   》  (三《)转移登《记,;  —   (《四)变?更登记;《 《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二)—权属:审核    ! (三?)公告;  ! , ,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 ,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三!)房屋?。翻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