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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一)【总登记; — ,     (—二):初始登记;》  》   (三)转【移,登记;?。 :   《 ,。 (四)变》更登记; 【 ,   ?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  (?二):权属审核 【。    《 (三)公告; !。   《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 ,。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 ,    (三)房屋!翻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