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一)总登》。记;
?
— (二)初始登记】;
?。 》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二,)权属审核
—
?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
》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
—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三)房》屋翻: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 : :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