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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一)《总,登记;
【 : ,。 (:二)初?始,登,记;
》 (三【)转移登记;
】 : : (四)变更登】记;
?
》 ,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 ?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
—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 《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三)房】屋翻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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