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 (一【)总登记;
—
— ,(二)?初始登记;
! ? (三)转移—登记;
》 (四】。)变:更登:记,;
【。 (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
】。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 (二)权属审核】
【 (三?)公告;
— —(四)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 ? 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
》
,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一《条 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
》 《 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 (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 (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 , (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 》。 (六)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 ,。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
(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 ?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 (二)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
】 ? (三》)房屋翻建》;,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 (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八条 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
《
— (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
,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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