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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    —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 ? , , ,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  《。。。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 ,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  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 ? ,  :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