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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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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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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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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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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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
,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 (?。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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