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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 ,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 :。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 :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 ,    (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  《。。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