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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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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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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 : :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 ? ,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 :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 : (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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