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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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 》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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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 ,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 (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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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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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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