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   》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 :。    《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  《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  :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 ,。 ,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 :。 ,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     (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   (《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条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 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    —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