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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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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引进】境外生物物》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禁!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膜防止土《壤污染?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养殖业—应,当,实,行集中污《染防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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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 (【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经征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在5日内出具【是否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2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时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排放
【 ? 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
】 : (一)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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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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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界碑和警示牌】
第?三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 :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 (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 (四)开山采石!、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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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 ,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 (【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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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
!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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