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引《进境:外生物?物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禁—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膜防止土壤污】染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养殖业应《当实行集中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乡、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
《 ?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 (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 (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经征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在5日内出具是!。。否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2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时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排放》
》 , 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
! ,(一)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界碑】和警:示牌
第三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 ,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 (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 (【四)开山采石、采矿!;
—。 ,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
【(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
《 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