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
,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引进?境外生物物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禁: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膜防止?土壤污染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养殖业应当【实行集中污染防治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乡!、,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 , 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 —(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 , : (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 ?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经征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在5》日内出具是否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2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时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排放
! 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
— : 《(一)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界碑和警示牌
【
第三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
,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 :(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 (四《),开山:采石、采矿》。;
】。。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
?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 , (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 ,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
【 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