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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拆迁?估价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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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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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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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被拆:迁人不配合由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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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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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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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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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六十九】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十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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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七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十二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七十》三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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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七十四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七—。十六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七】十七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七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
,第,七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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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八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八十一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
第八十《二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人不:配合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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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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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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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 :(,五)三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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