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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房屋拆【迁估价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六—十二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第,六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 第六十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被!拆迁人不《配合由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六—十六: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六十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六十九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十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  :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  :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七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第七十二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七十】三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七十!四,。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七十六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七十》七,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七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七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八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八【十一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八】十,二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  :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人不配!。合,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   (五)三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