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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房屋拆迁估价 !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六】十二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十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被:拆,迁人不配合由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 第六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六十【。六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第六?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六十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六十九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十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七《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十二《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七《十三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七十四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七!十六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七》十七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七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七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第八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八十:一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 第八十《二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人不》配合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  :。(五)三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