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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房屋拆迁估价】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六十二》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十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被拆迁人不!配合由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六十—六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六《十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 第六十九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十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七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第七十二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七十三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七,十四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七十【。六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七十【七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七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 第七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八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 第八十一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八十二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  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人不配合【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 第:八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三《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