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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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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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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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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 : 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户为单位明确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总金》额、需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宜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拆迁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一并张榜公示【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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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将—房屋交拆迁单位拆】除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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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安【置,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
,。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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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无》条件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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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征地!拆迁单位及》时认定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对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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