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自供)单位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先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供《应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   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带气?商品瓶不得向无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 ,。。如,遇突发事《故必须?。抓紧:抢修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供气成本》和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差价率或价格销!售燃气不得》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停【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活动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开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的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气瓶准运手—续并在醒目》处悬挂“危险品”警!示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定点停《放不得无证》运输气瓶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经营实行《准销制?度一台(个)一【。证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持燃气器具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申领准销证 【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加】收应缴燃气费用【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因:气,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自供)】单,位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