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自供)单《位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先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供应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   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带气商品瓶不得向】无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如遇【突发事故必须—抓紧抢?修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供气成本和】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差?。价率或价格销售燃】气不:得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停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活动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开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的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气!瓶,准运:手续并?在醒目处《。悬挂“危险品”警示!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定:点停:放不得?无证运输《气瓶: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经营实行准销制度!一台(?个)一证  —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持?燃气器具《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申领?准销证?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加收应缴—燃气费用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因气?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自供)单位—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