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自供)单位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先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供应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
!。 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带气商品瓶不【得向无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 如:遇突发事《。。故必须抓紧抢修【。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供气》成本和?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差价率或价》格销售燃气》不得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停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活动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开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的《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气瓶准运手续并】在醒目处悬挂“【危险品”警示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定:点停:放不得无证运输气】瓶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经营实行准】销,制,度一台(个)—一证: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持燃气器【具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申领准销证!。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加收】。应缴:。燃气费用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因《气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自供)单位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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