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自供)单位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先!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供应》。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   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带气商品瓶】不得:向无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 如遇突发事故必须!抓紧抢修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供气:成本和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差价《。率或价格销售燃【。气,不得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停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活动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开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的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气—瓶准运手续并—在醒目处《。悬挂“危险品”警示!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定点停放《不得无证运》输气瓶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经营实行准》销制度一台(个)一!证 :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持燃气器—具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申!领准销证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加收应缴燃气—。费用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因气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自供)单位》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