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自供《)单位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先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供应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  《 ,。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带气商品瓶不】得向无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如遇突发事》故必:须,抓紧抢修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供】气,成本和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差价率或价—格销售燃气不得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停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活动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开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的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气》瓶准运手续并在【醒目处?悬挂“危险品—”警示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定点停放【不得无证运输气【瓶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经营实《行准销制《度一台?(个)一《证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持燃气器!具,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申领准销证  】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加】收应缴?燃气费用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因气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自—供)单位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