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自供)单位》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先《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供应!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 》  :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带气《商品瓶不《。。得向:无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  如遇《突发事?故必须抓紧抢修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供气成》本和: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差《价率或价格》销售燃气不得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停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活动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开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的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气瓶准运手续并【在醒目处悬》挂“危险品”警【示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定】点停放不得》无证运输《气瓶: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经营!实,行准销制度一—台(个)一证—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持燃气器具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到燃气—行业管理机构申【。领准销证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加,收应缴燃气费—用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因气—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自供《)单位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