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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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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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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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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
,(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
(四)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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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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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
(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 【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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