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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 赁水!平的7?5%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 :   《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 ?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 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 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 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 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 ?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 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 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其他约【定   》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 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  !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 》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 《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 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 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 !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 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 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 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 》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 —。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 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