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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 】赁水:平的75%左右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 】  :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 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 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 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 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 】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 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 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 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他约定《 : ,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 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 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 】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 —。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 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 》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 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 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 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 》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 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 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