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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 赁【水平的7《。5%左右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 《 ,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 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 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 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 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 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 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 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 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他约】定 ?。   《。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 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 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 【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 【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 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 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 !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 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 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 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 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 ?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