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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 赁水平的75!%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 》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 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 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 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 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 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 ,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 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 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他约》。定    【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 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 ,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 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 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 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 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 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 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 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 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 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 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