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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 赁水平的75!%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
》
《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 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 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 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 ,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 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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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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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 —。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 :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 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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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 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 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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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 —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 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 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 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 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 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 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 !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 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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