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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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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 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 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 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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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 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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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 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 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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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的;
》
(二)转租!。、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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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使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 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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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 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 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 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 比例的
!第五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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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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