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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开工前的审【计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 , ,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 :   》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 第十四条 】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