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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工,前的审计《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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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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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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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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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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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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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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