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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开工前的】。审计 ?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 ?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  》 ,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 【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 ? :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 第》十四条 》。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