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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开工前的》。审计 《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 : , 《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 : :   》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 第《十四条 《 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