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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开工:前,的审:。。计,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 ? ,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 , ?  ?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 —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 ? ?第十四条 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