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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在】建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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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建设期较长【的大中?型国家建设》项目在其已开工建设!、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阶段—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其进行在建审计 !
!
,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
—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 ?。 (三?)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
! ,(四)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
—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 ?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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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否按国家规定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在建项目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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