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
【(一)建设用地【审批;
— (二)建!设用:。地;
《 ? (三)土地】开发:利用:;
》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
, (【。五)土地复垦;【
: 》。 (:六)基本农》田保护;
【 , :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
?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 ?。 (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 ,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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