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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 :(一)建设用地【审批;
— ? (?二)建设用》地;
》 (三)】土地:开发利用;》
: :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五)土《地复垦;《
: 《 (六)基—本,农田:。保,。护;
】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 :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 (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 ?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 :(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 (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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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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