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审!批;
?
【(二:)建:设用:地;
?
: :。 : (三)《土地开发利用;
】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 : (》五)土地复垦—;,
】(六)基本农田保】护;
—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 《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 (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
》 , (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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