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审批;
! , (二)建设用】地;
?
(三!)土地开发》利用;
】 :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 (五)土地复垦】;
? (【六):基本农田保护;【
: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 : :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 (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 (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 (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
》 ,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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