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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重要《湿地名录设立湿地界!标,标明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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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湿地界》标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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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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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湿地名录,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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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补—水机制,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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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该湿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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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的,。湿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或者进】行交通、《水利、电力、天【燃气、通讯等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该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列,入湿地?名录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该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该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恢》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第三十四条【。 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滨《海湿地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生物物种保护、【植被恢复和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等工作,合理】利用滨海《湿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的滨海湿地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防】止和减?少,。养殖和生活污水【。。等对滨?海湿地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
— ?。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做好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物种的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的防范【治理,建立防范预警!机制: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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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 (二)》擅,自,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烧荒、!采集泥炭;
】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 》 (四)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 : ?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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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电鱼、水】枪喷射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
—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八)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 ?。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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