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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相互妨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或者?。改建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新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绿地的相关手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 , ,    《 (:。二)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个人所有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 《。   》  :(三)新《建电力设施》需砍伐绿化树的,由!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