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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互妨》碍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或者改《建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    《(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四条— 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新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绿地的相关》手,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     【(,二)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个—人所有?。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   【  (三)新建电】力设施需砍伐绿化】树的,由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