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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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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 《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 ?。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 ,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
— (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 ?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
》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
《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 :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
: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 ,。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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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 , ?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
: ,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 :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 ?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下列措施:
】。
(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 《 (二)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
【 (?。三):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 (四)【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五)保障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畅通【;
!(六)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
— (七)—。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
【(八)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一)中止供】电;
》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
?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 《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