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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 ?。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
,。 ?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 ,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
《 (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 ,。 :。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 , ?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 :。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
》 ,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 ?。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 ,。 《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 《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 》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
》 ,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下列《措,。施:
! (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 , (二》)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
! (三—),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 (四【)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 (《五)保障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畅》通;
》 (六【。)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
,。
【(七)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 (八)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中止供电;
【
?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
第三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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