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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
第二十条 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 (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
,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
, ,。 ,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 《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 ,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 , ,。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 《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 ,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 ?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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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 ,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 《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
《。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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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 (《二):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
! (三)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 (四)】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 ? (五)保障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畅通;
—
: (—。六)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
】。(七)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 :。 (?八)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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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供《电;
—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 :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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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