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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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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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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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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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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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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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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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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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