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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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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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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套型等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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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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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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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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