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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套型等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