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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套型等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