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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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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套型等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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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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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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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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