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 建标库

第八部分 旧城改造与村庄规划

30 旧城改造

30.1 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旧城改造应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为主要目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规模、并妥善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
30.2 实施旧城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或回迁安置的原则进行,旧改改造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
30.3 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在该区域内建设用于满足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停车场等,修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环境、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30.4 旧城改造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旧城改造范围的用地。
30.5 旧城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改造用地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应根据密度分区、现状合法建设量、拆迁成本、新建和完善道路市政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因素,及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中旧城中心区的居住建筑间距难以达到要求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少于本规定指标的0.8倍,且不得小于最小间距。其中居住建筑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
30.6 旧城改造应成片进行,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800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城中村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0.7 城中村改造可采用“拆除重建”和“保留整治”两种模式。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应有所区别。
30.8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包括:划定规划编制区、改造目标、功能定位、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分区及改造策略与建设管制规定、用地功能布局、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配套设施的总体对策和布局、道路交通的总体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30.9 街道整治是指针对街道的设施(含市政设施)绿化、沿街建筑及附属设施、行人需求、交通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系统性的整理、改造、更新。街道整治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街道整治原则上不应涉及对沿街建筑的改扩建和建筑功能改变,如确需调整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的,应制定专项规划,按城市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街道整治宜成片、成线统一进行。
    (2)街道整治应切实提升市政设施配套水平,并避免损坏已有市政设施;交通整治需改进各种交通组织,特别应注重对机动车停泊及出入口设置、公交停靠及换乘、自行车行驶及停放等方面的改进。

31 村庄规划

31.1 本章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
31.2 鼓励村民集约、节约用地,推广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及集中联建式农民新村。
31.3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31.4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其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应当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

区域

形式

层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间距(米)

主朝向

次朝向

新区

非公寓式

3层及以下

1.4

50

1H

4

公寓式

多层

按村庄规划控制

30

1H且≥8

6

高层

30+0.3 (H-30)

15

旧区

非公寓式

3层及以下

1.6

55

1H

4

公寓式

多层

按村庄规划控制

35

1H

6

高层

25+0.2 (H-25)

13

注:1.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2.非公寓式村民住宅的主朝向间距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8米;若设置防火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其侧向间距可小于4米。背靠背布置时,其背面间距可按侧向间距执行,但应符合建筑设计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在零星用地上建设的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标准不考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但是应当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筑层数,在城乡规划用地发展区以外的以6层以下(含6层)的多层住宅为主,7-12层的小高层住宅为辅;在城镇规划用地发展区内的应服从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