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
】26 私房建—。设管理
》26:。.1 私房》是指以自然人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住《宅,建筑私房建设是【指私:房的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等建设活动】新建私房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6—.,2 私房建》设管理的主》要原则
】 (1)—私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 (?2)必?须满足规划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及其它!规划:的,要求
— : (3)》私房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
》 《(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26.3 新—建私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1)肇庆《市国有土地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私房用》地
? (【。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用地上统一—安排:的宅基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报》建时必须附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 (—3)符合农》村,新建私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申!请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内(!集体用地)申请新】建私房?
: ,。。 ,26.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
】
—。 (1)不符合【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 (2)!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 :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范围》内的用地;
【。 《 (4)违法【建设的私房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 : (:5)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各类城市管网、防空!、防洪及文教—卫体等设《施)用地内》;
?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2】6,.5 现有私房进行!。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的】管理:要求
— : (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乡规!划的其它因》素确定是否批准【现有:私宅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并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 (2)个人原有!住宅的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2】。7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27.1 本章!及,28:章适:用,于端:。州城区居民(含原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村民以下同)】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所指城区为端!州城区旧区指端【州城区?居民旧?居住区(《。含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自《然村以下同)
】 , 27.2 —城,区私房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旧区私房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改: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基底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改建2层以—下):天面予?。以,设置一个遮梯口【的梯间?(,有,半层天面的》不得再设梯间)梯间!面积与梯口》大小相等且不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梯—间层高限2.1米】以,内
》 (2—)私房改建》首层限高3.8米(!含3.8米》。)以:下第二、《三层限高《3.3米(含3【.3米?)以下?三层连?同梯间的总》高度旧村为》12.5《米,(含12.5米)以!下
:
, —(3:),私房改建室内地台】标高高出巷道—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特殊需要须【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 《 (4《)私房改建与邻【屋应退5厘米—以上间?距基底超过40【平方米的须退1【0厘:米以上间距》如相邻同意不退【间距邻里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后《。可不退?;,如,遇同墙?贴同墙建设须与【同墙业主《签定:协议
》 (—5):私房改建应退规划道!路后改建24—。.0米(含24.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建设用!地红线应后》退,规划道路2》。。.0米以《上;:15.0米(含1】5.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应后退1.》0,米以上如相邻有楼】房的宜与《相邻楼房拉齐
! , , (《6)私房改》。。建前后应留有巷【道并应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按表27-【1进行退《缩和控制
表【27-1 私—房改建退巷道距【离控制
】
? 《原有正面巷道宽【L
:。
】 (单位m!)
? 退巷—道距离(单位cm】)
》 层?数
》 ,。
》
《 L<3.》0
【≥50
!≤2层
【
》
—3.0≤L<4.5!
《 50《>
】 , ≥:。30
《 , ≤2.—5,层
【。
?
—4.5≤《。L<:6.0
】 30(50)【
—≤3层
》
【
: L》≥6.0
! ,。视实:际情况可以不退
!
≤3.】。5层
【
】 备注
】 1、侧巷【用于行人的》巷净宽不少于2米用!于车行交通的巷【。净宽应不少于—4米
《
? 2、—如相邻?是新建(《10年内)房屋应参!照相:邻拉齐
】。 3、—如按以上要求退【缩不能拉平相邻凹】位的应拉平凹位【。为准
《
【4、:屋尾视?规划:。技术条件尽量拉齐邻!屋 :
:
】。 (7)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按表27-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2,7-2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控:。制表 】。
!
! :
,
:。 ,。 类别 【
《。 : 巷道—宽L
《 (!单位m)
【 ,。 Ⅰ类(巷】道单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Ⅱ类(巷道》双侧:。设阳台)
— 】(,单位cm)
—
《
:
: ,
【 ,。 L<3.0【
】≤60
】 不《。设
】
—
《 3.0≤L!<4.0
】 ?。 ≤:80:
》 ≤6》0
? , :
! —4.5≤L<6.】0,
? ≤100!
: 《 ≤100
】 ? ,
】 ≥6.!。0
!。≥120《
— , ≤150【
,
》。 :≤1:50
?
【
! ?备注
! 1、侧面原【则不予伸阳台如侧面!巷道大于8.0米可!以考虑设《阳台:
《 2、!原则上不得前后【伸阳台如原》有前、后出》入口的参照该排【房屋阳?台伸出情况适当【考,虑
【。 《。 3:、如:。该排房屋基本上已】建,成且原?批,房屋(?10年内)》阳台伸出尺》寸超出上表所限则拉!。平,相邻:。房屋的阳台
!
— ,
】(8)私房》改建相邻间距小【于50厘米》的,不得伸出飘板(【线,);3.0米—。(含3.0米)【以上巷道伸飘线限】30厘米以下3.0! 米以下巷》道伸:飘线限10厘米以】下天面的梯间在【其屋面范围内予【以,伸出1.2米以下】的飘板(线)但飘】板(线)下不予立】柱
》 ? (9)私房加层】必须在符合规划要】求及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图《须盖有?建筑设计资质部门】的资质章《和建筑师的》签,名
!(1:0)私房加层应【按,照表2?7-1的规定控【制层高按《表27?-2的?规定设置阳》台飘出尺寸》。
27—.,3 城区《私房新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已编?制规:划,的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内容进行—实施规划设计要求】未统一规定》的如:单体式样、》外墙贴色《、层高、天面半层面!积等应力《求协调、和谐、统一!。天面半层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1,/2首?层高:。度限3?.8:米(含3《.,8米)?以下标准层的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天面半层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如批】准顶层以上天面【设梯间?。梯间限高《2.1米《室,内地:台标高高于室外巷】道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0.—3,米及用地红线范围
!
》(2)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7-3—执行
《表2:7-3 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表
—。
:
【巷道宽L(单—位m:)
:
, 层数(单位!层)
》。 建筑物高度(!单,位m)?
,
外飘【阳,台(单?位m)
》 ,。
?
》 : ,L≥7?.0
【 2.5
— 10—.4
— , 1.2
【
! L≥9.0
! , 3.5
【
? 1?3.7
《
《 1.5
!
【 L≥1》2.:0
《 5
— 17.0】
—1.5
!
】备注:
建筑!物,。的高:度指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平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 ,
?
《 (3)新规划】的村民、居民私房】住,宅,小区:的室内地台标高【应按:规划要求执行若规】划未确定地》台标高时《则,不得高出现状—巷道20厘米在红】线范围?外不:得设步级、》坡道
】 (4)旧区【中如因实际需要整】合或:规划新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按表27-1、表!27-?2控:制
:
28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28—.1 规划》城市干道红线—以外80《米范围?。。内严禁批准新规划】用地建私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
—
?2,。8.2 宋城墙两】侧10?米范围内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凡在—宋城墙两侧墙脚计起!1,0米以内的私房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的?建,设离文物30米范围!。外的改建须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后】。依规划报《建
? 28.3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村!庄如岩前、石排、】出头等临湖》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用地?。建,私房旧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
28.4 供【电高压?线走廊周边私—房改建按《表28-1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8:-1 供《电,高,压线走廊私》房建设控《制范围? ? !。
! ,。 线?。路电压(KV)
! 离边线【的最小水平净距L(!单位:米)
!
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私房改建— ,
: 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保证《安全施?工后批建《
:
》
》 10》
—L≤1.《5
《 1.5< 】 L≤ —5
【
》 35
! L≤3
】。 3< 【 L≤10
!
【 ? 110
! L≤4《
? ?4< L≤】12
!
? 2》20
L!≤5:
5【<,。 《L≤15
—
《
】注1、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距离
【 , 2、在【。架空线路控》制范围内扩建—、改建、《。加层亦按《此标准控制
! , 3、高压线!走廊下均不批—建建筑物
—
, ,
《
2:8,.5 违《反本章内容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应并—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28.【6 违?反本章或27章内容!但可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9: 农村私《房建:。设
29.1【 本章所指农村私房!指,农村村民居住的私房!。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29.2 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 《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村镇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 29.3 —与相邻基地的关系】要求
《 《 , (1)私房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租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共用相接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 ,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房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29.4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数:要求
! (1)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 (》2)±0.》000标《高设:在私房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3!米(:注临时村镇道路的私!房,以,面对村镇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村镇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 (3—)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阁楼等—建(构)《物
》29.5 建—筑突出物要求
】 》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若无》用地红线按》照建筑基《底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基地内连接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 :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 ?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29.?6 建?筑外观要《求
【 (1)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特色村的新—建建:筑要保持原有整【体风格和保持—传统文脉《;
— : (2)数座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之间的高度】、外观风格应协调】;
:
(】3):江河、水库、湖泊】等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风格上】宜采用传统》民族风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