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
《。
?2,6 私房建设管理
!
26?.1 ?私房是指《以自然人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住宅建筑《私房建设是》指私房的《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等建设《活动新建私》房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 26.2》 私房建设管—理,的主要?原则
】。。 , ,(1)私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2!。)必须满足》规划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及其它》规划:的要求
! (3)私房【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
《 (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26.3— 新建私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1!)肇庆市国》有土地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私房用地
! —(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用》地,上统一?安排的宅基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报,建时必须附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
(】3):符合农村新建私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申【。请,。。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内(集体用地)申!。请新建私房
】 26.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
! (1)不符合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
: ? , (2)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范【围内的用地;
! (—4)违法建》设的私房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 —(,5)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各类城市管!网、防空、防洪【及文教卫体》等设施)用地—内;
—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26.!5, 现有私房》进行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的管理要】求
《 《 (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乡—规,划的其它因素确定是!否批准现有》私宅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并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 : (》2,)个:人原:有住宅的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2【7,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27.?1, ,本章及2《8章适用于端州城区!居,民(:含原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村民?以下同)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所指城区《为端:州,城区旧区指端州【城区居民旧居住区(!含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自然村》以下:同)
?
27.2 】。城区私房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 (1)旧区私】。房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改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基—底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改建2层以!下)天面予以—设,。置一个遮梯口的梯间!。(,有半:层天面的不得再设梯!间,)梯:间面积与梯口大小相!等且:不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梯间层高限2!.1米以内
】 (—2)私房改建首层】限高3?.8米(含》3.8?米)以下第二—、三层?限高3.3米(含3!.,3米)以下三—层连:同,梯间的总高度旧【。村为:。12.5米》(含12.5—米)以下
》
— (:3)私房改建室内】地,台标高高出巷道【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特【殊需要须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 (《4,)私房改建》。与邻屋应退5厘米】以,上间距基底超过【4,0平方?米的须?退1:0厘米以上间距如】相邻:同意不退间距邻里】。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后可不退;】如遇同墙贴同墙建设!须,与同墙?业主签定协议—
,
? (5—)私房改建应退【规划道路后改建【24.0米》(含24.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建设用【地红线应《后,退,规划道路2.0米】以上;15.0【米(含15.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应后退1.0】米以上如相邻有楼】房的宜与《相邻:楼房拉?齐
!(6)私房改建前后!应留有巷道并应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按表27-1进行】。退缩和控制
表2!7-1 私》房改建退巷道—距离:控制
?
】 原有正面巷道!宽L:
,
》 【 ,(单位m)》
退巷道!。距离(单位cm【)
? ,。 ?层数
】
— : L<3《.,0
≥】50
≤!2层
—
】 3.0≤【L<4.5
【 《5,0>
— 《 ≥30
— 《≤2.5层》
?。 :
】 :4.5?≤,L<6?.0
— 30《(50)
! ,≤3层
》
【
《 L≥6》.0:
? : 视:实,际情况可《以不退
】 ≤?3.5?层
?
】
: 备注
! 1、侧巷用于!行人的巷《净宽不少《于2:米用于车行交通的】巷净宽应不少于【。。4米
! 2、《如相邻是新建(10!年内:)房屋应参照相【邻拉:齐
》 3—、如按以上要—求退:。。缩不能拉平相—邻凹位的《应,拉平凹?位,为准
《
4、!屋,尾视规划技术条件尽!量拉齐邻《屋
】
》 (7)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按表27-【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27-》2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控制表【 ! 《
《
:
! ?。 类《别 :
: — 巷道宽L
【
, 】(单:位m)?
《 : ,。 Ⅰ类(《巷道单侧设阳台)】
】。 (单位》cm)
》 《 Ⅱ?类(巷?道双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
, :
! ,。L<3.0
【 ≤6】0
? 不【设
【
—
【。 :3.0≤L<4【.0
《 ≤8】0
?。 》 ≤6?0
【
?
! 4.5≤L【。<6.0
【 ≤—100
《
≤1!00
》
【
— , : ≥6.0
! , ≥120
! 《 ,。 ≤150【
】≤150
】
【
》 : , 备注
】 1、侧【面原则不予伸阳台如!侧面:巷道大于8.0米可!。以考虑设阳台 【
《 2、原!。则上不得《前后伸阳台如原有前!、后出入口的参照该!排,房屋阳台伸出情况】适当考虑
【 , 3、!如,该排房屋基本上已】。建成且原批房屋【(1:0年内)阳台伸出尺!寸超出上表所限则拉!平相邻房屋的阳台 !
》
—
(8!)私房改建》相邻:间,距小于50厘米【的不得伸出》飘板(线);3.】0米(含3.—0米)以上巷道伸飘!线限3?0厘米以下3.【0 米以下》巷道伸飘《线限10厘米以下】。。天面的梯《间在其屋《面,范围内予以伸出1】.2米以下的飘板(!。线)但飘板(—线)下不予立柱【
《 《(,。9)私房《。加层必?。须在符合《规,划要求及《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图?须,盖有建筑设计资【质部门的资质章和】建,筑师的签名》
《 , (10)【私房:加层应按《照表27《-1的规定控制【层高按表27-【2的规定设置阳【台飘出尺寸
】 27.3 城区私!房新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已编制【规划:的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内容?进行实?施规划设计要—求未:。统一:规定的如单体式【样、外墙《贴色、层高、天【面半:层面积等应力求【协调、和谐、—统一天面半层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1/:2首层高度》限3.8米(含3】.8:米)以下标准层【的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天《面半层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如批准顶!层以上天面》设梯间梯间限高2.!1米室内地台标高】高于室外巷道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0【。。.3米及《用地:。红线:范围
(!2)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7-《3执行
表27-!3 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表
】
巷道【宽,L(单位m)
【
《 层数?(单位层)
【 建筑物高】度(单位m)
【
? 外飘阳台(单位!m):
?
】 : L:≥7:.,0
— 2:.5
》 1《0.4
!1.2?
—
】L≥9.0》
—3,。.5
》 13.—7
【1.:5
:。
】
:。 L≥12.】0
:
? , 5:
,
》17.0《
《 , ,1.5
— ,
》
? 备注
【 《建筑物的高度指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平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
《 , (3)—新规:划的村?。民,、居民私房住宅小】区的室内地台标高应!按,规划要?求执行若规划未【确定:地,台标高时《。则不得高出》现状巷道20厘米在!红线范?围外不?得,设步级、《坡道
《 (4】)旧:。区,中如因实《际需要整合或规划新!。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按?表27-1、表2】。7-:2控制
28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28】.1 规划城—。市干道红线以—外80?米范围内严禁—。。批准新规划用—地建私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
【28.2 宋—城墙两侧10米【范围内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凡在宋城墙【两侧墙脚计起10】。米以:内的私房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的建—设离文物30米范】围外的改建须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后依规划报建
!
?28.?3,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村,庄如岩前、石—排、出?头等临湖《。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用地建私【房,旧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
28.4 供电高!压线走廊周边私房】改建按表28-【1的要求进行控制
!
表28-》1 供电高压线走廊!私房建设控制范围】 》 【
?
】 线路电《压,(,KV)
【 :离边线的最小水平】净距L(单位米)
!
》。
— 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私房改建 —。
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保证安全!施工后批建
】
—
? 10
—
》L≤1.5》
1.5!< 》L≤ 5
— :
— : 35
】 L≤3》
3<】 L≤10
!
》
》 110—
》 L≤?4,
? 4《< L—≤12?
?
:
》 , 220
】 L≤—5
5】< L≤1】5
【 ,
注1!、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距离?
:
,。 2、】在架:。空线路控《制范围?内扩建、改》建、加层亦》按此标准控制—
? 3、高!压线走廊下均不批建!建筑:物,
【
28.5 违反!本章内容《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应并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28.?6 违?反本:。章或27章内容【。但可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9 农村私房—建设
29.1】 本章所指》农,村私房指农村村民居!住的:私房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29!.,2 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
《。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村镇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29.3 》与相邻基《地的关系要求
! ? (1)私房【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租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共】用相接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房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
29》.,。4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数《要求
》 《 (1)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
(】2)±0.》000标高》设,在私房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3米(】。注临时村《镇道路的私房以【面对村?镇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村镇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 ? , (3)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阁楼等建!(构)物
】29.5 建筑突】出物要?求
《 《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若无用!地红线按照建筑基】。底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基地!内连接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 ,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 :29.6 》建筑:外,观,要求
?。
》。 (1)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特色村的新建建筑要!保持原有整体—风格和保《持传:。统文脉;
》
(】2)数?座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之间的【。高度、?外观风格应协调【;
!(,3):。。江河、水《库、湖泊等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风格上宜!采用传?统民族风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