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 私房?建设
26】。。 私房?建设管理《
26.1 私房!是指以?自然人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住宅建《筑私房建设是指私房!的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等【建设活动新建—私房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6.!2 私?房建设?管理:的主要原《则
!(1)私《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2):必须满?足规划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及?其,。它规划的要求
】 ? : ,(3)私房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
(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26.》3 新建私》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1)肇庆市国有】土地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私房—。用地
! (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用地上?统一安排的宅—基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报建时必须附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 》(,3)符合农村—新建私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申请【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内(集《体用地)申请新建】私房
—。2,6.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
(!1)不符合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 (2)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
,
》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范围内的用地;!
? ? (4)违法建设!的,私房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 (5】),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各类城《市管网、防空、防洪!及文教卫体等设施)!用地内;
!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 2:6.5 现有—私房进行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的管】理要求
》 《 , (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乡规划?。。的其它?因,素,确定是否《批,准现有私《宅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并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 ? (《2):个,人原:有,住宅的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27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
2:7.1 《本章及28》章适用于端州城区居!民(含原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村民以下同!)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所指城区为】端州城区旧》区指端州城区居民旧!居住区(《含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自然村以下同【)
:
27.—2 城区私房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1:)旧区私房》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改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基底!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改建—2层以?下)天面予以设【置一个遮《。梯口的梯间(有半】。层,天面的?。不得再设梯间—)梯间面积与梯【口大:小,相等且不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梯间层高限2.!1米以内《
【。 ,(2)?私房改?建首层限高》3.8米(含3【.8米)以下第二、!三层限?高3.3米(含3】.3米)以下—三层连同《。梯间的总高度旧【村为12《.5米(含12.5!米,)以下
! (3)私房改建!室内地?台标高高出巷道【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特殊—需要须?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 ,(4)私房》。改建:与邻屋应退》5厘米?。以,上间距基底超过【。40平方《米的:须退10《厘米以上间距如相】。邻同意不退间距邻里!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后可不退;如!遇同墙贴同墙建【设须与同《墙业主签定》协议
—。 (5)私房!。改建应?退规划道路后改建】24.0米(含24!。.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建《设用地红线应后退】规划道?路2.0米》以上;15.0【米,(含15《.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应后退1.0!米以上如相邻有【楼房的宜与相—邻楼房拉齐
—
, (6)!私房改建前后—。应留有巷《道并应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按表2?7-1进行》退缩和控制
表】27-1 私房改建!退巷道?距离控制《
! , :原有正面巷道—宽L
《 》 (】单位m)
》
》退巷道距离》(单:位,cm)
】 ,层数
】
【 L<3.0
!。 ≥50
!。 ? ≤2?层
《 :
】 3.0》≤L<4.》5
【50>
》
【≥30
— ≤2.5层】
】
4.!5≤L<6.0
】
30【(50)
》
≤3层 !
:
》 ,。
《 L≥6.0
! 《视,实际:情况:可以不退
【 ≤3—.5层
—
】 备注
! ? ,1、侧巷用》于行人的巷净宽【不少于2米用于车行!交通的巷净宽应不】少于4米
】 2、如相!。。邻是新建(10年】内)房屋应参照相】邻拉齐?
? 3、】如按:以,上,要求退缩不能拉平相!邻凹位的应拉平【凹位为?准
】 :4、屋尾视规划技】术条件尽《量拉齐邻屋
【
—
? :。(7)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按表27【-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27-2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控制—表, ? —。。
—。。
【 《
类!别
— 《 巷道宽L—。
》 《 (单位m)
】 Ⅰ【类(:巷,道,单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Ⅱ类!。(巷道双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
】 : , L<?3.0
— ≤60】
不!设
?
?
《
》
— 3.?0≤L<4.0
! ≤80!
》 ≤60
【
》
! 4.【5≤L<6.0
!。 ≤10!。0
!≤100
》
】 ?。
》。 ≥6.0【
— ≥120
【
— ≤15—0
》 ≤150】
《
?
—
? 备注—
— , 1?、侧:面原则不予伸阳台如!。侧面巷?道大于8《.0米可以考虑设阳!台
】 2、原【则上不得前后伸阳】台如原有前、后【出入:口,的参照?该,排房屋阳台伸出情况!适当考虑 》
: 】3、如该《排房屋基本上已【。建成且原批》房屋:(1:。0年内)阳台伸出】。尺寸超出上表—。所限则拉平》相邻房屋《的阳:台
!
—
? (8)私房改建!相邻间?距小于50厘—米,。的不得伸出飘板(线!);3.0米(含3!.0米)以上巷道伸!飘线限30厘米以下!3.0? 米以下《巷道伸飘《线限1?0厘米?以,。下天面的梯间在【其屋:面范围?内予以?伸出1.2米—以下的飘板(—线)但飘板(线【)下不?予立柱
》 (9)!私房:加层必须在符—合规:划要:求及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图须【。盖,有建筑设计资—质部门的资质章【和建筑?师的签名
】 , (1》0)私?房加层应按照表2】7-1的规定—控制层?高按表27-2【的规:定设置阳台飘出尺寸!
《27.3 城区【。私房新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已编?制规划的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内—容进行实施规划【设计要求《未,统一规定的如单【体式样、外》墙贴色?、层高、天面半层面!积等应力《求协调、和谐、统一!天面半层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1/2首层高度限!3.8米(含3【.8:米):。以下标准层的—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天面半层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如批准【顶层以上天面—设梯间?梯间:限高:2.:1米室内地台标高】高于室外巷道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0.3米及用—地,红线范围
】 (2)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7-3执行
表2!7-3 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表
! 巷》道宽L(单位—m)
】层数:(单位层《)
《 : 建筑物高》度(单位m)—
? , 外飘阳台—(单位m)
—
?
: ,
【L≥7.《0
:
2—。.,5
— 10.4
【 1.—2
【
【 L≥?9.0
》 3.5【。
1【3.7
!1.:5
—
: ,
?。。 L《≥12.0
—
: 5
— 17.0
!
, 1》.5
》
! 备注《
:
: : 建筑物的高—度指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平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 (3)新规划的】村民:、居民?私房住宅小区—的室内?地台标高应按规【。划要求执行若规划未!确定地?台标高时《则不:得高:出现状巷《道20厘米在红线范!围外不得设步级、坡!道
】 (4)《旧区:中如:因实际?。需要整合或》规划新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按?表27-《1、:表2:7,-2控制
2【8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28.?1 规划《城市干道红》线以外80》米,范围内严禁批准新】规划用地建私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
2】8.2 宋城墙【两侧10米范围内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凡在宋《。城,墙,两侧墙脚《计起10《米以内的私》房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的建设?离文物3《0米范围外的改建】须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后依!规划报建《
28.【3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村庄如岩—前,、石排、出头等临湖!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用地建私】房旧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2?8.4 《供电高压线走—廊周边私房改—。建按表28》-1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8-1】 供:。电高压线走》廊私房建设控制【范围 】
!
—。 线路电压(K!V)
【 ,离边:线的最小《水,平净距L(单—位,米)
—。
【 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私房】改建
《
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保,。证安全?施工后批建 —
《
?
《 10
】 L≤》1.5
》 1.5<】 , ?。L≤ 5
【 ,
》
3—5
》 L≤3
【 3< 【 L≤10
】
?
! 110《
? L《≤,4
》 4< L!≤12
【
,
:
? 220【
L≤5!
? ?5< 《 L≤《15
【
《
注1、】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距?离
】 :2、在架空》线路控制范围内【扩建:、改建、加层亦【按此标?准控:。制
】 3?、高:压线走廊下均—不批建建筑物 【
—
28.5 违反!。本章:内容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应并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28.6 》违反本章《或,27:章内容但可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9】 农村私房建—设
:
29.《1 本章所指农【村私房指农》村村民居住的私【。房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2—9.2 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 ? ,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村》镇,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
?29.3 》与相邻基地的—关系要求
】 : :(1)私房》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租【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共—用相接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房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29—.4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数要求
—
》 (1)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 (?2)±0.》0,00标高设》在私房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3:米(注临时村镇道路!的私房以面》对村镇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村《镇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 ,。 《 (3)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阁楼等建(构)物】
29.【5 建筑突出物【要,求
《 :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若无用地《红线按照《建,筑,基底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基地—内,连接: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 29.6 建筑外!。观要:求,
— (1)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特色?村的新建建筑要保】持原有整体风格和】保,持传统文脉》;
【 (2)》数座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之间:的高度、外》观风:。格应协调;》
】(3)江河、—水库、湖泊等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风格】上宜采用传统民族风!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