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 私房建设》
2》6 私房建》设管理
26.】1, 私房是指以自然人!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住宅】。建筑私房建设—是指:私房的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等?建设:活动新?建私房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 26.2》。 私房建设管理的】。主要原则
】。 (1—)私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2!),必须满足规划—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及其它规划的要求!
: 》。 (3)私房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
(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26《。.3:。 新建?。私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1)肇庆【市国有土地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私房用》地,。
? 》(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用地?上统一安《排的宅?基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报建:。时必须?。附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
?。 《(3)符合农村新建!私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申!请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内(集体—用地)申请新建私】房
2—6.: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
! : (?1)不符合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 (》2)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范《围内的?用地;?
,。
《 ?(4)?违法建设的私房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
》 (5)》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各类:。城市管网、》防空、防洪及文教】卫体等设施)用地】内;
【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 26.5 现有】。私房进行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的管理要求
—
:。 《 (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乡规划《的其它因素确—定是否批准现—有私宅?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并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2)个人》原有住?宅的: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27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27.1 》本章及28》章适用?于端:州城区居民(含原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村—民以下同)》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所指城区为—端州城区旧区指端州!城区居民旧居住区(!含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自然村以下同)【
: 2?7.2 城区私房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 (1)!旧区私房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改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基底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改建2层以下】)天:面予以设置一个遮】梯口的梯间(有【半层天面《的不得再《设梯间)梯》。间面积与梯口大【。小相等且《不,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梯间》层高限2《.1:米以内
》 , 《 (2)私房—改建首层限高3【.8米(含3.8】米)以下《第二、三层》限高3.3米—。。(含3?。.3米)以下三【层连同梯间的总【高度旧村为12.】5米(含1》2.5米)以下
! 《 (?3)私房改》建室内地《台标高高出巷道【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特殊需要须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 (?4)私房改》。建,。与,邻屋应退《5厘米以《上,间距基底超过40】平方米?的须退10》厘米以上间距—如相邻同意不—退间距?邻里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后可:。。不退;如遇同—墙,贴同墙建《设须:与同墙业《主签定协《。议
【 (5)私房改建!应退规划道路后【改建2?4.0米《(含24.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建设用地红—线应后退《规划道路2.0米】。以上;15.0米(!含15.《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应后退1.—0米以上如相—邻有楼房的》宜与相邻《楼房拉齐
! : (6)私房改建】前后应留有》巷道并应《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按表《27-1进》行退缩和控制
】表27-1 —私房改建退巷—道距离?控制
— ,。。。
原有!正面巷道宽L
!。。 — 》(单位m《。。),
》。 退巷道距离—(单位cm)
【
层数
!
—
【L<3.0
【 ≥50
! ≤2层 】。
!
3.0≤!L<4.5
【 , 50> 【
】≥,30
— ≤?2.:5层
》
?
》 4.—5≤L<6》.0
?
30(5!0)
》 : ,≤3层?
》
》
L≥6.!0
》 :视实际情况可以不】退
【 ≤3.5层 【
】
《 , 备:。。。注 :
1、侧!巷用于行人的巷净】宽不少于2米用【于车:行交通?的巷净宽应不少【于4米
】。 2、如【。。相邻是?新建:(10年内)房屋】应,参照相邻拉齐—
— 3、如—按以上?要求退?缩不能拉平相邻凹】位的应拉平凹—位为准
》
4、!屋尾视规《划技术条件尽量拉齐!邻屋
《
】 ?(,7)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按表27》。。-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27-2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控!制表 】 【
!
【 : 类别
【
? 《。 :巷道宽L《
》 ? (单位m—)
— Ⅰ《类(:巷道单?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Ⅱ类(巷—道双侧设《阳台)
《
【 , (单位cm)【
《 :
【
【L<3.0》
— ≤60
! 不设
】
: ,。
》 ?
》 3.0≤L】<4.0
》
:。 ≤80】
— ≤60
【 ?
【
,
》 4.5》≤L<6.0—
: , ≤10】0
? —≤1:00:
】 :
【 ≥6》。。.0
《 《 , ≥120
—
【 ≤150
】 ≤15!0
《
【。 ,
? 备注】
》。 , 1、》侧面原则不予—伸,。阳台如侧面巷道大于!8.0米可以—考虑设阳台 —
《 2【、原则上《不得前?后,伸阳台如原有—前、后出入口—的参照该排房屋阳】台伸出情况适—。当考虑
】 , : ,。 3?、如该排房屋基【本上已建成》且原:批房屋(1》0,年内)阳台伸—。出尺寸超出上表【所限则拉平相邻【房屋:的阳台
【
【。
《 (8)私房!。改建相邻间距小【于50厘米的不得】伸出飘板(线)【;3.0米(含3】.0:米)以上巷》道伸飘线限30【厘米以下3.0【 ,米,以下巷道《伸飘线?。限10?厘米以下天面的【梯间在其屋面范围内!予以伸出《1.:2米以下《的飘板(《线)但飘板(线【),下不予立《柱
【 (9)私房【加层必须在符—合规划要求》及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图须盖有】建筑设计资质部【门的:。资质章和建筑师【的签名
《
《 (《10:),私,房加层应按照表2】7-1的《规定控?制层高按表27-2!的,规定设置阳台飘【出尺寸
— 27.《3 城区《私房新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已》编制规?划的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内容进行实》施规划设计要求未统!一规定的如单体式】样、外墙贴色、层】高、:天面半层《面积:等应:力求:协调、和谐、统一天!面半:层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1/:2首层高度限3.】8米(含3》.8米)以》。下标准层的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天面半层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如批准顶层【以,上天面设梯》间,梯间限高2》.,1米室内地台标高高!于室外巷道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0.《3米及用《地红线范《围,
? , (2)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7-3【执行
《。表27-3》 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表?
【
巷道【宽L(单《。位m)
— 层数(单位】层,。)
建筑!物高度(单位m)
!
外—飘,阳台(单位m—)
—
【 L≥7.0
! 2.—5
》 10.》4
— 1:.2
【
?
? L≥》9.0
【 3?.5
1!3.7?
,
, 1.5
!
?
— L≥12.】0
? , 5
! 17.0
】 1.》5
? ,
《
:。
》备,注
《。 建筑物的】高度指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平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3)新规划的村】民、居民私房—住宅小区的室内地】。台标高应按规划【要求执?行若规划未确定地】台标高时则不得【高出现状巷道2【。0厘米?在,红线:范,围外不?得设步级、坡道
! 》 (4)旧区中如】因实际需要整合或规!划新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按—表27-1、表27!-,2控制
》28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28.1《 规划城市干道红】线以外80米范围内!严禁:批准新规《划用地建私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
【2,8.2 宋城墙【两侧10米范围【内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凡在宋城墙两侧】墙脚计起10米以内!的私房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的建设离文物!30米范围外的【改建:须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后依》规划报建《
28.【3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村庄如岩前—、石排、出头—等临湖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用地?建私房旧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28.4 供—电高压线走廊周【边私房改建按表28!-1: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8-:1 供电高压线【走廊私房建设控制范!围 ? — ,
【 :
线路】电压(?KV:)
离边!线的最?小,水,平净距L(单位【。米)
【
】 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私房【改建
!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保证安全施工后【批,建,
《
】 : ,10
—。 L≤1》.5:
《 1.5<— : L≤ 5
【
【
—35
— L≤《3
》 3< 【。 L≤1《0
》
》
, , 11》0
:
L≤4】
《 4<《 L≤1【。2
—
》 220
! ? L≤?5
— 5:< L—≤15
!
【 注1、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距离
【
》 2?、在架空《线,路控制范围内—扩建、改建、加【层亦按此标》准控制
】 3、—。高压线走廊》下均不?批建:。建筑物
【
2—8.5 违反—本章内容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应并—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28.6《 违反本章或2【7章内容但可—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9》。 农村私房建设
!。29.1 》本章所指农村—私房指农村村民居住!的,私房:。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29.2 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 》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村镇【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29.【3 与相邻基地【的关系要求》
,
(1!)私房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租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共,用相接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
: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房《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 29.4—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数要求
! (1)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 《 (2)±》0.000标高设在!私房: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3米(注《。。临时村镇《道,路的私房以面对村镇!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村镇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 (:。3)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阁楼等建(构【)物
》 29.《5 建筑突出物要求!
? ?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若无用【。地红线?按照:建筑基底《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基【地内连?接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
,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29.!6 建筑外》观要求
》 ? ?。(1)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特色村【的新建建筑要保【。持原有整体风—格和保持传统文脉】;
!(2)数《座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之间的高度!、外观风格》应协调;
》
【(3)江河、水库、!湖泊等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风格?上宜采用传统—民族风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