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
26 私!房建设管理》
26.1 私】房是指以自然人【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住宅建【筑私房建设是指【私房的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等建设活动【新建私房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 26.》2, 私房建设管理的主!要原则
】。 (1》)私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2【。),必须满足规划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及其它规划的要【求,
《。 ?。 (3)私》房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
!。 (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26.3— 新建私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1)肇庆市国有】土地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私房用地
! (》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用地上统一安排!的宅基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报?建,时必须附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 ? , (3)符合农村新!建私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申请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内?(集:体用地)申》请新建私《房
《 26.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
】 —(1)不符合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 》 ,(2)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 》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范围内的】。用地;
》 ? (4)—违法建设的私房【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 ? (5《)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各!类城:市管网、《防空、防洪及文教】。卫体等设施)用【地内:;,
—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26.5 》现有私房进行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的管理】。要求
?
? : (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乡规划的其它!因素确?定是否批准现有【私宅: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并?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 《 (2)个人—原有住宅的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27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27:.1 本章及—28章适用于—端州城区居民(【含原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村:民以下同)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所指城区为端—。州城区旧区指端【州城区居《民旧居住区(含黄】岗、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自然《村,以下同)
》。
27.2 城!区私房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1)旧—区私房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改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基底—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改建2层以下)!天面予?以设置一个遮—梯口的梯间(—有半层天面的不【得再:设梯间)梯间—面积:与,。梯口大?小相等?。且不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梯间层高限【2.1米以》内
!(,2)私房改建首【层,限高3.8米(含】3,。.8米)以下第【二、三层《限高3.3米(含】3,.3米)以下三层连!同梯间的总高度旧村!为1:2.5米(含12.!5米)?以下
》 (3)私!房改建室内地台标】高高出巷道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特殊需要【须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 : (4)【私房改建《与邻屋应退5—厘米:。以上间距基底超过4!0平方米的须—退10厘《米,。以上:间距如相邻》同意不退间距邻里】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后可《不退:;,如遇同墙贴同墙【建设须与《。同墙业主《。签,定协议
】。。 ?(5)?私房改建应退规划】道,路后改建24—.0米?(含24.》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建设用地【红线应后退规划道】路2:.0米?以上;15.0米(!含15.《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应后退1—.0米?以上如相邻有—楼房的宜与》相邻楼房《拉齐
】。 (6)》私房改建前后—应留有?巷道:并应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按表27-】1进:。行退:缩和控制
表27!-1 私房》改建:退巷道?距离控制
》。。
《
:
》原,有,。正面:巷道宽L
》
》 ? 《 (单位m)
! 退《巷道距离(单位c】m)
》 层数
!
! L?<3.?。0
≥5!0
《 ≤2层
】
?。
】 , 3.0≤L<4】。.,5
?。 ? 50>
】 》≥3:0,
:。 ? ,≤2.5层
!
】 4.5—≤L<6《.0
?
3—0(50《)
? ≤》3层:。
:
!。。 《L≥:。6.:0
视】实际情?况可以不《退
?。
《 ≤3.5》层
》
?
?
备注 】
1【、侧:。巷用于行人的巷净】宽不少于2米用于车!行交通的巷》净,宽应不少于4米
!
【2、:如相邻是新建(【10年内《)房屋应《参照相邻拉齐
】
? 3、如【按以上?要求退缩不能拉【平相邻凹《位的应拉平凹位【为准
! , 4、屋尾视规划】技术条件《尽量拉齐邻屋 【
《
《 (7—)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按表27-【。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27》-2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控《制表: : ?。 ,
!
!
》 类别【
— , 巷道宽【L
】 (单》位m)
! Ⅰ类(》巷道单?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Ⅱ类(巷道!双侧:设阳台)
— 《 (单位【cm)?
》
》 :
【 L<3.0
! 》≤60
— 不设【
】
?
】 3.《0≤L<4.0
! ≤8】0
:
— ≤:60:
《
【
!4.5≤《L<6.0
—
, 》 ≤1?00
【 ?≤100《
【
《
》 : , ≥:6,.0
!。 ≥120
】。 ? ≤150】
》 : ,。≤1:50
—
【
:。
? 备注
! 1、侧!面原则不《。予伸阳台如侧面巷道!大,于,8.0米可以—考虑设阳台
【
? ?。 2、原则上】不得前?后伸:阳台如原有前、【后出入口的参—照,该排房屋阳台—伸,出情况?适当考?虑
《。 】3、如?该排房屋基本上已建!成且原批房》屋,。(10年内》),阳台伸出尺寸超【出,上表所限则》拉平:相邻房屋的阳台【 ,
,
】
!(8:)私房?。改建相邻《间距小于5》0厘米的《不得伸出飘板(线】);3.0米(【含3.0《米)以上巷道伸飘线!限30厘米以—下3.0 》米以下巷道伸飘线】。限10厘米》以下天面的》梯间在?其屋:面范围内予以—伸,出1.2米》以下的飘板》(线)但飘板—(线)下不予立【柱,
? (9【)私房加层必须【。。在符合规划》。要求及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图须盖有建筑】设,计资质部门的资【质章和建筑师—的,签名
! (10)》私房加层应按照表】。27-1的规定控制!层高按表27—-2的?规定设置阳台飘出】尺寸
《 27.3— 城区?私房新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已编制规【。划的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内容—进行实施规划设【计要求未统一规【定的如单体式样、外!墙贴色、《层,高、天面半层面【积等应力求协调、和!谐、统一天面半【。层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1/2首层》高度限3.8米(】含3.8米)—以下标准《层的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天面半层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如批准顶层【以上天?面设梯间《梯,间限高?。2,。.,1,米室内地台标—高高于?室外巷道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0.3米—及用地红线范围
! (2)【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7-3执行
【表,27:-3: 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表
【 ,
《 巷道宽L(单!位m)
》。 层数(单位!层)
?
建筑物】高度(单位m—。)
— 外飘阳台(单【位m)
】
》 L≥7【.0
?
《 2:.5
】。10.4
— 1.2【
— ,
《 L《≥9.0
【 3.5—
? 13.7
! 1.5【
】
? L≥12.0!
: ? ,5
》 17《.0
— :1,。.5
》
!。 , 备注
】 建筑物的高度指!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平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
— ,(3)新规划的【村民、居民》私房住宅小区—的室:内地台标高应按规】划要求执《行若规划未确定地台!标高时?则不得?高,出现状巷道20厘米!在红线范围外不得】设,步级、坡道
【 》 (4)旧区中【如,因实:际需要?整合:或规划新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按【表27-1、表2】7-2?控制
28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28.】1 规划城市干道】红线以外80—米范围?内严禁批《准新规划用地建私】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
28—.2 ?宋城:。墙两侧10米—范围:内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凡在:宋城墙两侧墙脚【计,起1:。0米以内的》私房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的建设离《文物30米范围【外的改?建须: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后依规划报建—
? 28.《3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村庄如!岩,前、石排《、出头等临湖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用地建《私房旧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2!8.4? 供电高压线走廊】周边:私房改建按表2【。8-1?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8》-1 供电高—压,线走廊私《房建:设控制?。范围 】 —
《 :
》 线路电压(KV)!。
离边】线的最小水》平净距L(单位【米,),
】
《 :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私房改建 【
—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保证:。安全施?工后批建
】
【 10
! L≤1.【5
【1.5?< 《 L≤ 5
】 ,
【 35
! L≤3
【 3》< 《 L≤10
—
! ?。 110
—。 L≤4
! : 4?< : ?L≤12
》
》
— 220
—。
? L≤5
—
5—<, ? L≤15
【。 :
,
:
:
?。。 注1《、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距离【
— 2、在架空线!路控制范《围内扩建、改—建、加层《亦按此标准控制【
《 : 3、高压【线走廊下均不批【建,。建筑物 《
?。
?。
28.5 违反!本章内容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应并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2—8.6 违反本【章或2?7章内?容但可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9 】农村私房建设
】29:.,1 本章所指农村】私房指农《村,村民居住的私房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2—9.2 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 ? ,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村镇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
29》.3 与相邻基地】的关系要求》
: 》 (1)私房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租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共用相接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房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 29.4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数!要求
】 (1)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
— (2)±0.00!0,标高设在私房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3米(注—临时村镇道路—的私房以面对村镇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村镇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 (3—)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阁楼等建《(构)?物
29.】5 建筑《突出物?要求
!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若无用地红线按照建!筑基底?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基》。地,内连接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
》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29.【6 建筑外观要求】。
》 (《1)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特色村的新建!建筑要保持》原有整体《。风格和保持传统【。。文脉;
— 《 (2)数座—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之!间的高度、外观【。风格应协调;
! ? (3)江河、水!。库、湖泊等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风格上【宜采用传统民族风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