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工程
12 道路
12.1 本技术规定所指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其中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等五个等级。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12.2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的规定。
表12-1 道路网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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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别 |
道路网密度(km/km2) |
道路宽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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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
0.3~0.4 |
3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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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 |
0.4~0.6 |
3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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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路 |
1.2~1.8 |
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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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路 |
1.6~2.4 |
2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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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路 |
5.5~7.0 |
12~30 |
注: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的宽度不含辅道。
12.3 城市道路设置的准则与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规划新建道路、排水管网设计标高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构筑物、排水系统的现状,避免出现附近低洼地区无法出入或水浸的情况。
(2)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3)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4)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5)新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2008年版)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盲道及其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6)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12.4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对于超过10万平方米且毛容积率大于4的片区及商业集中的地区等开发强度较大的片区。
(2)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3)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4)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5)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6)其它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12.5 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2)道路应当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
(3)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
(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0.7米的视线障碍物。
12.6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2)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3)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12.7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13 交通设施
1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公交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3-1的规定。
表13-1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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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类型 |
规划用地面积标准(m2/标准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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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末站(枢纽站) |
9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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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
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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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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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90~260 |
注: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的标准应相应提高。
(2)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并应与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建设。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研究周边交通组织,做好环保措施。
(3)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鼓励发展大容量城市快速公共交通。
(4)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5)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6)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7)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8)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13.2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设置规定:
(1)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2)公共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3-2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表13.2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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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
300 |
500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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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hm2) |
0.12 |
0.18 |
0.25 |
0.30 |
(3)公共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加气的停车道,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5)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及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13.3 公交停靠点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交停靠点应统一规划布点,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需设公交停靠点时,原则上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点。
(2)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3)公交站点原则上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出口道右侧展宽时,应设在展宽段向前15米处;若没有展宽段则停靠站在主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小于40米,在次、支路上不小于20米。
(4)公交站应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坡度最大不超过2%。
13.4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准则:
(1)城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2)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表13-3(《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表13-3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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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摩托 |
微型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铰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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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系数 |
0.4 |
0.7 |
1.0 |
2.0 |
2.5 |
3.5 |
备注:1、以4~5座的小型车(客车)为标准,作为各类型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当量车种。
2、小型车外轮廓尺寸按总长:4.8m,总宽:1.8m,总高:2.0计算。
(3)城市停车场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停车车位。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13.5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公共停车场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置。
(2)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库。
(3)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4)在支路上设置路内临时停车位的,应综合考虑支路机动车流量及停车泊位对同向机动车流的影响,避开单位及路外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并与其保持适当间距。
(5)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审批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街商铺、餐馆、酒店等车辆出入较多的情况,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车辆的出入和停放方案,避免出现侵占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绿化的情况
(2)公共建筑及公园、居住建筑必须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数应符合表13-4的规定,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住宅区内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比例宜控制在1:2以内,其它项目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比例宜为1:1 。
(3)居住、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0%。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4)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5)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6)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口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80米;
(7)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7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8)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 个。出口与入口的净距不少于15米。
表13-4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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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数 |
标准车位数 |
|
|
住宅 |
套内面积小于70m2 |
车位/户 |
0.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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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面积70-90m2 |
车位/户 |
0.8~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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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面积90-130m2 |
车位/户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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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面积大于130m2 |
车位/户 |
1~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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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 |
星级酒店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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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酒店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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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酒楼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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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 |
≥4 |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2 |
|
|
商店 |
大型商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7 |
|
超市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10 |
|
|
农贸市场(菜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10 |
|
|
专业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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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综合性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4 |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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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高等教育 |
车位/100师生 |
≥2.0 |
≥80 |
|
中学 |
车位/100师生 |
≥2.0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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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车位/100师生 |
≥2.0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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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车位/100师生 |
≥2.0 |
≥5 |
|
|
体育馆 |
≥3000座 |
车位/100座 |
≥3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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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座 |
车位/100座 |
≥2.5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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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 |
≥20000座 |
车位/100座 |
≥3 |
≥25 |
|
<20000座 |
车位/100座 |
≥2.5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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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 |
市级 |
车位/100座 |
≥8 |
≥20 |
|
一般 |
车位/100座 |
≥4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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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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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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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休闲广场 |
车位/1000m2游览面积 |
0.5~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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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风景旅游区 |
车位/1000m2游览面积 |
0.5~1.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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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 |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
0.2~0.6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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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学校停车位设置应充分考虑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接送停车需求,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