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
6》 建筑容量控制【
6.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表6-1的规!定控制;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表6》-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新区 》
旧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居住建?筑 :
低》层(非别墅)—
:
≤30%
】。
≥1.0
≤1!。.5
》
≤:35%
≥0!.8
≤《1.:3
《
多》层,、中高层《
》≤30?%
《
≤2.《0
》≤33%《
≤2.2】
【高层:
≤25%!。
≤3—.,2
≤25%!
《≤3.5
—
商业建筑!
低—层
—≤,45:%
-—
?
≤50%》
?
-
!多层
【≤40%
》
:
-
—≤45?%
-
】
?
高层
】
≤40%
!-
《
≤45《%
-
!
商住综【合,建筑
多】层
《
≤35》%,
-
】
≤40《%
《
-:
《
高层
【
:
≤35%
【
-
≤4!。0,%
-
】
办公建筑!
低层 】。
≤》45%
—
-:
《≤48%
—
-
》
,
:
:。。多层:。
≤35%!
《-
:
≤40%【
,
:
-
—
高层
!
≤35《%
《
,-
《
≤4?0%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储建》筑
≥3】5,%
≤6《0%
—。按照表6-2控制 !
≥》35%
≤60【%,
,
:
按照表《6-2控制》
:
】(2)工《业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根据行业分【类进行控制 容【积率:。指,标控:。制应符合表6-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土地
表6-【。2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代码
】
行业分类 【
?
容:积率
—
名称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
14
【。
:
食品制造》业,
》≥1.0
—
—15 ?
饮》料制:造业
≥1!.0
】
,
,16 ?。
烟草—加工业
》。
?≥1.?0
【
17
!纺织业?
≥0.8!
?
:
18》
: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0?
【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
2—1
家具】制造业
—
≥0.8
!
《
2:2 :
,
,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
?≥0.6《
:
—27
【医,药制:造业
【≥0.7
—
》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
:
:
29
》
:
橡胶制品业
】
≥0.8 】
【30
《
塑料制—品业
≥1!。.0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34
《
金属》制品业 《
:
≥?0.7 《
,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0.7?
》。
40 —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0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1《.0 ?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1.0 —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
,
— (:3):表6-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4)对未列入—表6-1《的科研机构、文教卫!生、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应》超过表6-1中办】公建筑的控制指【标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
(5)!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7— 建筑间距
—7.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规划方案报审—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则三第5《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则《四图示1
7—.2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外边线间距》计算;
【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3)!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照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 (4)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7】.3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退《让间距?坡地建筑间距—控制:应,考虑一定的坡度【系数
7《.4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肇庆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7-1《居住建筑间》距规定表的规定【
7.5《 相邻居《住,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7.6!。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7【.7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并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7.8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7-2医院!、幼托和学校与相邻!建,筑建筑规定表的【规,定
:7.:9 非居《住建筑(第7.8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0米;
【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不小》于6米;《
(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6:)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7.10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开窗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表7-》1 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表,7-2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表
?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建筑【间距 ?
最》小间距 《
—
托儿所、幼儿园 !。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学校】。
《
,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
《8 建筑退》让
8?.1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8.2?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少于:。自身建筑高度应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并满足消!。。防间距和通道的要求!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
备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篷、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间【距
— , 3:、建筑离《界间距?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 (3《)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8.—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视建筑》高度、?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性质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L
【
L—≥,。5,0 :m :
?
,50 m>L—≥38? m
—38m>L≥20】m
《
L<20—。 m
》
:
退《让,距离(D)
】
D≥?15m
【
,D≥8? m
—。
,。D≥5 m
】
D≥3 m
!
注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 ①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 米;
】 》 ② 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 米的】不得小于8 米;
! — ③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 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④【 建筑高度大于【100 米的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4)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新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集散广?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5)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 (6)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7)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8.4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2)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8《.5 建筑退—让水系绿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 (2)西江、】星湖及中心》城区内各河》。流,水系已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应按已《批,规划蓝线、绿—线的控制要求确定】退线距离未编—制规划的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 》 :。① 距西《江岸:线防洪堤坡脚—其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坡脚不【。少于30米;其它5!0米宽以上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 《 ② 沿星湖【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
】 ③ 距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3)沿城市【调,洪湖岸和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6 ?。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 :(2)地《下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5米【退绿化控制线—不少于?5米
8.7— 建筑退《让铁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两侧退缩轨道交通距!离,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应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应少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其!。高度不应大于3米
!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8】.8 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村镇、城镇》范,围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 ,。。 ① 国道【红线以外《两侧各3《。0米
【 ② 省道】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 —③ 县道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
(—2)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3?)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9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3的规—定
表8-3 各】级电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
,
,
—线路电压(KV【)
》1
》1~1?0,
:
:35
66-!110
》
15《。4,-220
【
330
5!00
《
》
,距离(?m)
1.】0
?
1.5》
3.0
】
4.0—。
,
:
,。5.0
6】.0
8.5!。。。米
【备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8.《1,0 民用《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2)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80米】;距城市次干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30米;
【 (3《),。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4)】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 (5)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隧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
】(6)距铁路—到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7】)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9 !建筑高度与面宽【
9.?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 :+ S)《
: : (2)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建筑》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主要立面高度】应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建筑物直接!临接其面《前道:路或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9.3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9.4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宋: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5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应】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轮】廓线
9.6 一般!建筑面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7—0米
《 , (3《)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0米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建筑高度—执行:
(—5)沿城市》主要街道、公—园、:。星湖、西《江、山体等景观敏感!地带:。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
9.7 !特殊建筑《(如文化《宫、:图书馆、《音乐厅、体育—馆,等,具有:。特殊功能和特别【建筑景观要求—的建筑?)的面宽《。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规】划委员会论证确定
!10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1《0.1 城市空域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道)及发射塔等!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在》城市空?域,利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等并划《定空域保护》范,围符:合相关?。行业要求《以保证城《市空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 :(2:)在空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10.【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 ?(2)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 , (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 (4)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它城市地下!空间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分和重要设施应按】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
(—5)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应超出【其用地红线边界;】相邻地块数个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统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超出用地!红线边界的应经充】分论证后编制—详细: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
10.【3 地下《人防工事《。。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根据平战结合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 (2)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2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3)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如因条件限制可!允许管?径小于150毫米的!供水管、采暖管道】穿越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10.】4 :地,下设施通风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2)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10.—5 人行地道与【。车,行隧: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并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密切《配,合;地?下人行通道应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超过10《。0米的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 , (3)车行【隧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并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水系!等自然环境
! ,(,4)车?行隧道建设应经【充分论证后》编制详细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
《11 其它
11.!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 (2)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覆】土应满足平》台绿化?的规定
— (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 , (4)地下】室和顶板高度不超过!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0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1.0米且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1/2计入容—积率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及顶板面不超】。过,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米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内坡—地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设超出【建,筑基底范围》或者顶板标》高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将超出!。部分或顶《板标高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纳入项目用—地容积率核算范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设不超出建—筑基底范《围且顶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用地?。。容积率核算范围【
》(5:)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顶》板高于规划地面【高度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1/2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坡地建筑物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
1《1.2 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 (1?)建筑物阳台—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同时阳台《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住宅建《筑基底?。红线面积的1—8%: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2)当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 : ,(3)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1!1.3? 天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应采用】开口天井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11-1规定!控制:开口天井《最,小,。尺寸范围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
:表1:1-1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单位m!)
《
,
天—井,用,途
?天,井属:性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
九层以—。下
》
,大于九?层
【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窗正对开口
】。
:窗在两侧墙上—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2
【
3
—
2.5
—
:
,4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4
】
6
【
6
—6
《
,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4
6
!
6
?
8
】
? (2)》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11《-2的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表》1,。1-2 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内【天井最短边长
】
》。九层:以下
》
大于九层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
3
《
6
【
,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6
?
9
!11.4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骑》楼的层数宜为两层】或三: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
— (《2)骑?楼的沿街《柱距不宜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骑楼内净宽不—得小于4米骑楼内】人行道路面应—与相邻人行路面平齐!;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3)】骑,楼柱外?缘距:道路侧石《不少于?0.45米基础【和基础梁面埋深距规!划道路路面》不少于2米》;
? , :(4)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凸窗和】。其它构筑物;—外墙:装饰线突出》不得大于3》0厘米
(!5)骑楼下空间作为!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限定的建筑》面积指标
》11.5《 建筑物之》间,因人:行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 ,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11《.6 应推广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应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来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民用—建筑的?设计尚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宜大于0.45】。东西向不宜》大,于0.3《0南向不《。宜大于0.5
【11.7 临街商】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红线宽度!38: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商》业门面宽《度不应小于24【米车流大或停车设施!不完善的《道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临—街,商铺:
(2)】G321国道—。端州城区《段(即?肇庆大?道,-,站前:西路-站港》北,路)、?G3:21国?道,鼎湖城区段(即星湖!大道鼎湖段)不宜】建设临街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