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
《
,6 建筑容量—控制
6.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表6?。-1的规定控制;】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表6?-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新区
!
旧区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
】
低?层(非别墅)
!。
≤30%
!≥,1.0
≤1.【。5,
≤35%】
≥0.8】
≤1.3
【
》多层、中高层 【
≤3—0%:
≤》2.:。0
:
≤33%
】
?≤2.2
!。
高层
】
≤:25:%,
≤3.2】
≤25【%
?
≤3.5
!
《。商业:建筑
—
低层 《
≤45%】
-
—。
≤50%
!
-
!
多层
【
≤40%
!-
《
≤45%
【
-
【
?高层
【。≤40%
【
-
?
?≤45%
【
-
》
商》住综合?建筑
多】层,
≤—35%
-
!
≤40—%
:
?-
》
高层
】
≤?35%
《
-《
≤40%
!
-
】
办公建筑【
》。低层 ?
≤45%】
-
—
≤48%
!
-
—
,
多层》
≤35%!
?
-
≤【。40%
-
!
》
高层
—
≤35》%
-
【
:
≤40%》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储建筑》
《
≥:35%
≤60%】
按照表【6,。-2控制
】
≥3?5%
≤《60%
—
按照表6-2控】制
《
:
(2)工!业,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根据行业《分类:进行控制 》容积:率指标控制应—符合表6-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土地
表6—-2:。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
代码 !
行业分类】
容积率】
:
名【称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
14】
食品制造!业 :
?
≥1.《0
《
1—5
饮料制!造业:
?
≥1.0
!
16 】
烟草—加工业
】≥1:.0 ?。
《
17
!
纺织业
!≥0.8
】。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0
】。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
≥0.8
】。
?
21
!
家:具制造业《
?
≥0.8
】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0
》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
27
】
医药?制造业
】≥0.?7 :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
29
!
橡胶?制品业 《
,
≥0.—8, ,
【30
塑】料制品?业 :
≥1.0】
【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7
!。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4,
金属制品!业 :
≥》0.7
【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7》
?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
39
】。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1.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1.0
【
: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0.:7
》
(【3):表6:-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4)对】未列入?表6-1的科研机构!、文教卫《生、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应《超过表6-1中办】。公建筑的控制指【标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
(5【)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7 建筑间距
7】.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规划:方案报审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则三第5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则四图—示1
7.2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外?边线间?距计算;《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 (3)》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照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 (》4)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7.3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退?让间距坡地建筑【间,距控制应考虑一【。。定,的坡度系数
7【.4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肇庆【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7:-,1居住?建筑:间距:规定:表的规定
7.5】 相邻居住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7.》6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7.7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并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7.8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7-2】医院、幼托和学校】。与相邻?建筑建筑规定表的】规定
7.9 【非居住建筑(第7】.8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0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不小于6米;!。
(—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6)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7.—10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开窗—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表7-1 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表7-—2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表
?
,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
,建筑间距
—
:
最小间《距
【。
托儿所、幼儿】园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
学校
】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8 【建筑退让
》8.1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8.2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少于】自身建筑高度应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并满足消防》间距和通道的要【求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备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篷、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间距《
3】、建筑离界间距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 :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2)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 (3)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8【.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视建筑高度、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性质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
—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L
】L≥50 m—
《
50? m>L≥38【 m
》
,38m>L≥20m!
:
L《。<20 m》。
退!。让距离(D)
】
,
D≥15m 【
D≥8 m!
D—≥5 ?m
D≥】3 m 《
》注,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 【 ①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 米;】
, 【 ② 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 !米的不得《小于:8 米;
】 《 ③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 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④ 建筑高度大】。于100 米的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4)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新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集散广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5)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 :。 (6)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 (7)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8.4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2)【。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8.5【 建筑退让水系【绿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 (2)西江!、星湖及《中心城区内各河流水!系已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应按!已批规划蓝线—、绿线的控》制要求确定退线【。距离未编制规划的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 ① 距!西江岸线防洪堤坡】脚其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坡脚不少于【30:米;其它50米宽以!上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 : ② 沿星!湖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
— —③ 距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3)沿城市调洪】湖岸:和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6 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 (2)地下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 : (3)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5米:退绿化控制线—不少于5米
—8.7 建筑退【。让铁: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两侧退缩轨道!交通距离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应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应少【。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其高度不应大】于3米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8《.,。8 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在村镇【、城镇范围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 : , ① 国道红【线,以外两侧各》30米
】 ② 省道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 ③ 【县道: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
? , (2)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 (3)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9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3的规】定
表8-3 各级!电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
线【路电压(KV)
】
1
》
1《~,1,0,
《35
?
66-110!
《154-2》20:
3》30
》
500
】
,
?距离(m)
【
1.0
—
1《。.5
3【.0
—4.0
—
,5.0
6】.0
?
8.5米【
:
备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8.10 民用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80米;距城市次干!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30米;
—。 (》3)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 ?(4)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 《(,5)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隧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
(6!)距铁路到》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 ,(7)?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9! 建筑高度与面宽】。
9.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 + S)
—
: (2)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建筑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主要立面高度—应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建筑》物直接临接其面前道!。路或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9.3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9.4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宋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5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应》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轮廓线
》9.6 一般建筑】面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建筑高度《执行
《 (5)沿城市!主,要街道?。、公:园、:星湖、西江、山【体等:景观敏感地带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
【9.7 特》殊,建筑(?。如文化宫、图书馆】、音乐厅《、体育馆等》具有特?殊功能?和,特别建筑景》观要求的建筑)【的,。面宽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规划委】员会论证确》定
10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1:0.:1 :城市空域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道)?及,发,射塔等?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在城市空域利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等并划?定空域保护范围符】合相关行业要求以保!证城市空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在!空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10.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 (2)【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 (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 (4)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它城市—地下空间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分:和重要设施应—按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
》 (5)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应超出其用地红线!边界;相邻地块数个!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统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超出】。用地红线边界的【应经充分论》证,后编制详细》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
10—.3 地《下人防工事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平战—结,合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 : (2)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2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3)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如因《条件限制可允许【管径小?。于150毫米的【。供水:管、采暖《管道穿越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10.4【。 地下设施通—风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2)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10!.5 人《行,地道与车行隧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并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密—切配合;地下人【行通:道应: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 (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超?过100米的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 , (3《)车行隧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并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水系等自【然环境
【 (4?)车:。行隧道建设应—经充分?论证:后编制详细》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
11》 其它?
11.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 :(2)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覆土应满足】平,台绿化的规定—。
《 (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 (4)《地,下室和顶板》高度不超过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0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1.0米且》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1/2计入容—积,率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及顶》板,面不超过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米》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内坡地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设《超出建筑基底—范围或者顶板标高】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将?超,出部分或顶板标高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纳入!项目用地《容积:率核算范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设不超】出建筑基底范—围,且顶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用地》容积率?核算范围
】 (:5)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顶板》高于规划地面高度】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1/》2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坡地?建筑物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
:11.2 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1)】。建,筑物阳?台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同时阳台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住宅建筑基底红【线,面,。积的18《%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2)当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3!)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1】1.3 天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应采用开口天井】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11-1规】定控制开口天井最】小尺寸范围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
—表11-1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单位m!)
》
天—井,用途:
天井属性 【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
九层以!下
?
大于九层 】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
,
?窗正对开口
!
窗在?两侧墙?上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
2
3【
2.—5
4
!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4
?
6
》
:
6
6
】
《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4?
6
【
6
【8
! (2)《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11-—2的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表11】-2 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
,
内天》井,最短边长《
【九层以下
—
,。
大于九层
—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3
6
】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6
》9
《
,
11.4》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骑《楼的层数宜为两层或!三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
(—2)骑?楼的沿街柱距不【宜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骑【楼内净宽不得—小于:。4米骑楼内人—行道路?面应与相邻》人行路面平齐;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 ,(3)骑《楼柱外缘《距道路侧石》不少于?。。0,.45米基础和基础!梁面埋深距规划【道路路面不少于2】米;
(】4)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凸窗和其它构!筑物;外墙装饰线突!出,不得大?于30厘米
】 (5)》骑楼下空间作为【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限定的建筑面积!指,标
11.5 【建,。筑物:之间因人行》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11《.6 应推广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应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来】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民用建筑的设计尚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宜大】于0.45东西【向不宜大《于0.30南向不】宜大于0.5
11!.7 临街商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红线宽度38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商《业门面宽度不应小于!。24米车流大或停】车设施不完善—的道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临街】商铺
(】2)G321国【道端州城区段(即肇!庆大道-站》前西路?-站港北路)—、G32《1国道鼎湖城区段】(即星湖《大道鼎?湖段)不《宜建设临街》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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