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印发《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三章 设置与许可

第七条 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八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同意的证明;有土地相邻权的人,还需得到土地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广告牌设置需占用林地的,设置者在得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同意前,还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施工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