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一路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编制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征求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