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调剂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定点区所需土地由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原则上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的方式调剂落实。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探索建立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第十九条 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以调剂土地为名卖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