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农民建房定点区内水、电、气、路、排污、通信等基础设施应与农房建设同步规划,及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出资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资金来源可在定点区周边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定点区外的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安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