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定点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城市有机组成部分来规划,与外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确保点内基础设施与外部基础设施有机衔接。

第十五条 同一定点区的农房建设应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分批联建。

第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房建设分片定点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以及监督指导等。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定点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建房方案图集设计、农房建设对象及条件的审查、规划建设管理、质量跟踪监督管理,以及对建新拆旧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等。农民建房规划编制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在城市规划编制资金中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