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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农,民建:房定点区修》建,。房屋的按照产城【一体、居住与创【业相结合的原则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人均:。配套修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定:点区内农户建—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建《设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