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片定点
第八条 依据《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按照农民现状居住所在地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对城市中心城区内农民建房实行分片定点控制。
第九条 分片定点的确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作为居住用地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房聚集地;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作为居住用地的,不影响片区土地整体优化利用、不影响片区城市风貌、不影响城市主通道和其它主要观景区(点)视线范围内景观控制的地带;分片定点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规划。
第十条 分片定点区外的其他区域为禁建区,一律禁止农房建设。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分片定点的要求,牵头会同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定点区范围内现场踏勘,充分听取片区农户意见,合理规划布局农民建房定点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禁建区内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须拆除新建的,按政策可扩建的,必须进入分片定点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