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农房建设: (一)无房居住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改、扩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
第六条 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再批准建房。农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七条 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