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规划执行的前瞻性和刚性,从源头上规范农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内,农房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建设,是指中心城区内,户籍经公安机关登记在册、以集体土地为生产资料并履行其集体经济组织相应义务的农业户进行自用性住房的建设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的管理应遵循城乡统筹、产城一体、分片定点、统规联建、配套衔接、依法办事的原则。农房建设要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城乡统筹、社区管理相结合,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