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01-2010 建标库

5  引下线分项工程

5.1  引下线安装

5.1.1  本条第3款因引下线明敷可能会因接触电压时,旁侧闪络电压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定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第6款的要求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中第3.5.3条,为强制性条款。

    在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2008中第D.5.1条中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外部LPS的所有部件(接闪器和引下线)至少应远离危险区域1m。如果条件不允许,距危险区0.5m区域内经过的导线应连续,应进行牢固焊接或压接”。此处危险区域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接闪器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在建筑物上架设接闪网或网和针的混合LPS。此时LPS的所有导线应电气贯通,防止产生危险的电火花,这种情况下可不受1m的限制。

5.1.2  本条第5款的目的是防止引下线在潮湿环境中锈蚀。

    本条第6款的目的是防止相邻导体之间闪络,这种闪络会破坏引下线、接闪器,并对人身造成伤害,见本规范图D.0.2-1和图D.0.2-2所示。具体计算方法见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2008中第6.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