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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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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若】建筑物外挑的—。阳台:、走廊的长度超【。过该建筑物长度的1!/2时从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的外边缘起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六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南北朝向的间距东】西朝向建筑》位,于北侧?时,不,小,于8.0米;—东西朝向建筑位于南!侧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并不得小于》8.0米
【 : 东西朝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得小于》。8.0米《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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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1.1倍在】城,市,新建:区不小于1.2【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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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0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
!第三:。十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三《十八:条 在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6.0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9.0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0米
》第三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相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加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及工—业、仓储等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较相同类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的》间,距减少2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第三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的】其间距按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控】制
(二!)第三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四十】条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四十条控制【
(四)!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三十—。六,条(四)控制—
: ? (五?)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与?东西两侧《。垂,直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0米
第四!十二条 上述以外】的情况按国家规范】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建筑间距
【。第四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第七章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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