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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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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任》务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和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落实【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计划任—务书并在批复中【明确由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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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内容与市政!府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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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组织评审【概算投资由》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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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代建项目—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落实并《提出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代建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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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政府代建中心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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