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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任务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和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落】。实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计划任务书!并,在批复中明确由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内容】与市政府《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组:织评审?概算投资由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代建项目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落【实并提出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 ,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   ?。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    《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代建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政—府代建中心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