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后,退距:离根据建《筑物性质、》位置、高度、所临道!。路宽度等情况及停车!、日:照,、安全、《卫生等?要求具体确定新【城区沿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至?少满足以下规—定
:
,
(一)【临,宽度:为20.0米(【含,。20.?0米)?以下道路《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商:业建筑不《少于6.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1.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
?
(二)临宽度!为,20.0米到30.!0米(含《30.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0米商业建》筑不少于9.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3】.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
:
》(三)临宽》度为30.0—米到40《.0米(含40.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9.0米商业!建筑不小于12.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5《.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
】
(四)】临宽度?为40.0米—以,上道路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2.0米商业【建筑不小于15.】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5.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
《。
(五)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应适】当加大?3.0?-6.?0米: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0米 ?
?旧城:区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减少3.】。0-6.0米浚县、!淇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基本日照《间距系数在新建区按!1,.40控制在旧区】改,建区按1.20控】制具体按《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筑应后退建】设用地边界》后退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厕所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临街:建筑的?绿地和停《。车场以沿街》开放式布置》为主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二: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设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
新】城区所有《管线禁止架空敷设】。新建、改《建道路?时旧城区主要—道路沿路的架空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浚县、》淇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统【。一设计外部常用附】属设施及《可能增加的附属【设施统?一预留安装位置统】。。一设置有《关构件
【
住宅、公寓!、餐饮等建筑应统一!设,计,排烟通道预留太阳】能设:施位置所有住—宅建:筑必:须统一在建筑室内设!置太阳能设施上下】水管道?和溢水管道不得在建!筑外墙敷设
【
?
需:要安装建筑外墙门】。窗防盗设《施的:。应统一在门窗室内一!侧,设,计安:装或统一制定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有安—装室外?空,调挂机的屋顶—需放置水箱》、水:塔等设施的应—。做隐蔽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空调还应统!一设置冷凝水排水管!道 :
外墙金属构件!应尽可能使用不锈钢!、铝合金等不—生锈材料避免生锈】污染墙面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不得:设置垃圾道和—。沿街设置化粪池【。沿街住宅建筑不得】。沿街直?接设置?楼梯入口新城—区除学校、住宅、】工厂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用地沿街】可以设置高度不【超,过1:.5米的透》空围:栏和必需的门卫用】房,外其:它,建设用地不得沿【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旧城区和】浚县:、淇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铁路、》气象、防汛、抗【震,、民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或定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外墙《不得:擅自:增加:出入:口和把窗改为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危【旧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造尚无—改造计划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维【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个人或》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市!区内个人住房参【照城市住宅小区【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原】则上房屋高度不低】于四层严禁》规,划建设新的低层独】。门,独院住房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验收工程【。实施情况《是否与?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一致【。内容包括
【
:
1.平面布局【
工程用!。地范:围位置?、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
【
2.空间】。布局
】工程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
3》.建:筑造型、《色彩
【
4:。.工:程标准
《。
5.【室外配套设施—
,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须拆除所有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
—符合: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安排】。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数字!化,地形图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专用章的工程房!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市【政管线工程未经规】划,验收合格不得—覆盖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