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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禁在!公,。路沿线违反城市规】划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二十?八条 新征建设用地!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应一并征!用安全防护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机场净空以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 : 第三十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地区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各》类建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仍按?道路红线以外的用地!。面积计?算   沿城市道!路,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街长度代征一—半道路?用地沿河渠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河渠长度代征!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   —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