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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或定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管线工【程铺设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 在》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其【他,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城市规《划统一?征地:进行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