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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或定!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管线工程》铺设: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 在【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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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城市规划统一征地】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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