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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或定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管》线工程铺设》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六十一条 在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其他—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城市规?划统一征地进—行建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