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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有关【。材料: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污水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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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污水》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条件不合】格的:排水户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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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 ,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3)《;
—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位置设置专用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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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作业临—。时排水已修建预沉设!施;
《。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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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排水户所在地】平,面布置?图;
【 (二)污水【排放管径、位置、】标高的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材料;
— ? (三)设—置污水处理措施【的有关材料;—
《 (《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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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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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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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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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吊销或注销!城市:排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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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
》 :(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并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
】 (二)对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排水户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城市排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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