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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排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有关材料—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污水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 》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污水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条件不合格】。的排水?。户,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3); 】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位《置设:置,专用检查井; !    (五)【施工作业临时—排水已修建》预沉设施; ! ,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排水户!所在地平面》布置图; 》   》 (二)污》水,排放管径、》位置、?标,高的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材料:;  —  (三)设置污水!处理措施的有关材料!;,    (】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吊销或注销!城市排水许可 】。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    】。。(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并—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  【  (二《)对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排水户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城】市排水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