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 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的原则。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影响城市排水安全的自建排水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排水改造、维护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工程实施提出意见;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供与工程实际现状相符的全套竣工资料(图片、文字、电子文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中,其排水方案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排水户取得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口井位、口径、标高进行接管施工,定期对化粪池、窨井进行清淘,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生产、餐饮经营企业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须设置沉砂池、拦污栅等相应设施后方可接入,并定期进行清淘。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的,应同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排水户协商;在汛期和其他特殊情况时,自建排水设施排水户应服从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因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其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辖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定期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清淘、整改。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质量责任书。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