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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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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的原则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影响》城市排水《安全的自建排水【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排《。水改造、维》护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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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工程实施提出意见!;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供与工程实际!现状:相符的全套竣工资】料(图片、文字、电!。子文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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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中其排水方】案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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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水【户取:得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口井】位、口径、标高【进行:接管:施工定期《对化粪?池、窨?井进行清淘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生】产、餐饮经营—企,。业,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须设《置,沉砂:池、:拦污栅等相应—。设施后方可接入【并定期?进行:清,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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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的应同【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排水户!协,商;在?汛期和?其他特?殊情况时自建排【水设施?。排水户应服》。从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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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因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其!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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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辖?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定期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清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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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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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质:。量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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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正常进行 !
— ,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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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 《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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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 ? (四)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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