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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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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的?原则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影响【城,市排水?安全的自建排水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排《水改造、维》护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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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工程?实施提出意》见;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供与工程实际!现状相符的全套竣工!资料(图片》、文字、《电子文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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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中其!排水方案《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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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水户取得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口井位、口径】、,标,高进行接管》施工:定期对化粪池、窨井!进行清淘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生产】、餐饮经营企业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须设置】沉砂池、拦污栅等】相应设施《后,方可接入并定期【进行清?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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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的】。。应同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排水户协商【;在汛?期和其他特殊情况】时自建排水设施排水!户,应服从?。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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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因: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其?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
】。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辖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定—期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清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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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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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质量?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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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正常!进行
!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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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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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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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 ,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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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 : (四)【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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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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