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 第八条 】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的原则!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影响城【市排水安《。全的自建排水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排水【改造、维护》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工程实施提出【意见;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供!与工:程实际?现状相符的全套【竣,工资料(《。。图片、文字、—电子文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中,其,排水方案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第十一?。条 排?。水户取得《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口井位、口—径、标高进》行接:管施工定期对化粪池!、,窨井进行清淘—。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生产】、餐饮经营企业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须设置》沉砂池、拦污栅等】。相应设施后》方可接入并定期【进行清淘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的应同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排水户协商;在汛期!和其他特殊》情况:时自建排水》设施排水户应服从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 》第十三条 因【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其—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 ?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辖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定期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清淘、!整改 — ,。 —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质量?。责任书 【。。 ? :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正常进!行 ? : 《 ,第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  :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 ,    《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  : ,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  ?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  《。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    (》四)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