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堰、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窖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的城市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小区开发建设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负责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对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并根据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编制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
第六条 鼓励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市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