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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八条【 ,。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及其他方式筹集 ! ? 第九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原则【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需要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广电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管线、杆!线等的铺《设方:案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实施 【   ?  :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备条件的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综合管沟 — , 《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图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设计预留绿化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箱等】设,施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