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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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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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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大型养护、维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五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发养护、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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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组】织,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对损】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组织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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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道路》的扩:建、改建、改造【、维修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单位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的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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