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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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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城市道
【 路的大】型养护、维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五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发:养护、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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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组【织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对损!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组织养护、维—修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扩建、改建—。、改造、《维修:。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 :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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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单《位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的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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