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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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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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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的大型?养护、?。维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五条 —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发养护、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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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组织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对》损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组【织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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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道路的扩建、改建!、改造、维修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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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单位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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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的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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