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管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监督管理工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