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泸州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承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

第八条 在泸州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九条 方案比选会时,参会介绍的设计人员须出示身份证件。项目的设计人员必须与备案登记的执业注册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名单一致。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在泸州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违法违规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违法违规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发包给以他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包给无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勘察设计分院。

第十二条 后期现场服务人员须与施工图签字的设计人员一致。未经许可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到现场服务。

第十三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进行处理、记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