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市场准入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规划建设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
    1、违反第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第九条之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第十条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进泸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无单独资质证书擅自以分院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凡因在本市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其整改期内一律不予办理新项目的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