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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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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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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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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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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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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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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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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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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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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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