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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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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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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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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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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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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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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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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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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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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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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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