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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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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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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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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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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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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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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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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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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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