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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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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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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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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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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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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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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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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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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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