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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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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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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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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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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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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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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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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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