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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