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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乡建】设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