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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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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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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涉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经补》。。偿并妥善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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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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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电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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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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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 :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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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
】 ,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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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防?等地下管线》或者预留《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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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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