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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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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辖区内《公用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城乡】规划区内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牌》以及避?雷、邮政、通—信、有线电视—、供水、电力、燃】气、热?力、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随意挖掘—城镇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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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实,施夜:景亮化严禁破坏照明!和夜景?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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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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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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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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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按相】关,要求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划定《的保护区内从事致使!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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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行集中安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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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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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稳定的服务合理】。安排线路、站—点、时间实施营【。运全程监管确保【准时:准点运?行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公共】交通站?台以及?沿线:的,候车:。。亭和招呼站》。等设施不得有在车站!停放:。非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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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站点或!者路段停靠禁止【乱停乱?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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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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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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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形式、!高度及规《格设:置户:外广告发《布前应当到广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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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集贸】市场管理《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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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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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工地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渣土—、,散体材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封闭式运输行】驶时:不得遗洒污染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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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临《时堆放的《须经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
?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县市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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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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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
《
— (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 (》三)焚?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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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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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倒—入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收集站?内生活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禁:止随地倾倒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活垃圾《运,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随意倾倒
—。第四十四条 凡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省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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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城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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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生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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