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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七条 》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