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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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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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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七】条 :。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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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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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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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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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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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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