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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七条 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   ? 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