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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 ,。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七条 【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    《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