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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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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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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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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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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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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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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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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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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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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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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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