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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 : ,。。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七条 】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