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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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设计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 :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
! ,。
? 退】线距:离 :类别
— !层次
》 —朝向
【 , 文、?教、卫?建筑 ?
,
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物》
》 ? 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
》 (米】)
】建筑物
! , 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 ?
? : , (米《)
》
?
主!。
:
要 !
》 朝 》
【 向
!低,层
?
0—.60
— ?4
》。。 , 0.?60
》 ?3,
—
【 ,多层
】 0.?60
8!。
0【。.60?
,
6
!。
?
》 ?高层
》 ? 0.?40:
: ? 15
【 0.3》5
【13
—
! 次:
?。 要【
!朝, ,
? : ,。 , 向
— 低层
【
: , 0.40
! 3
》
0—.35?
,
》3
—
—。 , , 多层
! 0:。.40
》 , 5
【 0.30
! 5
【
?
!高层
》 : 0.20
】 8
】。 : 0:.20
《
, 8
—
《。
: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 《。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
!表2: 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
—
》建筑高度
】 《 退线距离(米【)
【 道路类别 】
城市主!干道
【 城市次》干道
【 城市支路
!
》 ,
,
? 多、低层建【筑,H<24米
! 10
【 《5
? : 3
! ,
? : ,。。 高层建筑主体4】。5米>H≥》24米
! ,20
》 10》
6
】。
— ,
? 高层建—筑主体H≥4—。5米
》 , 25
【 15
】 10
!
注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
?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 (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1:.2倍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
, 《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米 :
,
— (四)沿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 (《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 , ?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 2:、省道两侧各35】米
:
《。 , 《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
】 :。 , (七)》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第九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
! :。 (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
】 ,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
表3 》 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
】。 , 建筑方位【
【0≤a?。≤30
【 ?30:<a:≤60
— a>6【0
?
—
旧】城改造区 》
: 1.0h
!
0.9h!
: 1.—0h
》 ,
!。 新区?开发:区
【 1.2h
—
1—.1h
》 1》.2h
》 ,
?
,
注: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
h为南侧建筑!物的遮挡高度—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 :。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域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域不小于1.0【倍,
》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执行!
: (二】)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凡在山墙开》启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三)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 (四)】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第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
【 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比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十一条 ! :新建居住区按规范】配置公共《设施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项目】见表4
—
表4 》居住:区公建配《置表
—
— , 级 别《
【项 《目
》
:
?
组— 团
】。 垃:圾站 ?存车处 物业管【理等综合《设施
!
— 小 区
】 幼托 【学校 ?煤气站 储》蓄所 邮政所 变】电站 公厕》及垃:圾站
! 停车场》 商业及社区服务】。。设施
—
】 居《住区 ?
,
? 文?化活:动 医药 食品【。。 饭店等综合商业】设施
【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社区!)
!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设,置自行车、机动车】场(库)不得自行设!置煤球房
【
》第,十,二条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 m的应—设不小于4》 m×4 m的消】防通道人行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m建筑?物长度超过80 m!。的,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与快速路—交会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 ? 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
:
第【十四条 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新建工程绿地指标】按表5控制
表5! 城》市绿地?。指标
?
! 类别
—
指— : 标
【
:
—。 居住》区绿化?
新区!开发区域《绿,地率不小于40%旧!城改造区域绿地率不!小于35% 居住】区(小区、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10【%,
—。。
— 主干道绿化【
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30】%
:
:
》
次干】道绿化
【 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20%
】
?
! 单位附《属绿地
》
绿地【率不小于总用地【的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污!染,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绿地率不低!于35%)污—。染工厂外《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