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
,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
《
—
【。 退线—距离 类别 —
,
, 【 层次》
》。 : 朝向
—
文、教、!卫建筑 《
? ?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
:
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 》(米)
【。 建筑物
】
【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
【 ? (米)
!
! , 主
】 要 》
朝! ,
向!
【低,层
【 ,0.:60:
—4
》 0.《60
【 3
!
— 多层
】 0.6》0
《 8
【 0.6—0
6】
?。
:
】 高层?
:
》0.40
》
15
】
0—.35
】 13
《
《
,
】次
】 要
】 朝 —
: —向
《 《低层
》 0.40】
—3
? ,。 0《.35?
》 3
?
,
—
—多,层
— 0.40
】 5
【 《0.30
— 5
【
?
!高层
【 0.20
! ?8
【0.20
】。 8
【
【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
】
表:2 ?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
— 建筑?高,度
— 退线距离】(米)
】 ? 道路类别 —
》 城:市,主干道
】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
】 多、》低层建筑H<2【4米
!10
?
》。5
3】
,
》
高!层建筑?主体45米》。>H≥?24米
【。 20
! 1?0
:
《 6
】 ,
:
高—层建筑主体H≥【。45米?。。
— 25
】 15
!1,0
?
注【。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
》 :。(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1.2倍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 :。 ,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米
》 : (四)—沿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 : (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 : ,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 2、省道两侧!各35米
! 《 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
》 (七—。)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九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
【
(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
】 : , 建筑方位
! 0≤》a≤30
—
: , 3?0<:a,≤60
】 :a>60
!
! 旧城改造区 【
? 1.》0h:
0.】9h
》 1.》0h
【
!新区开发区
】 ? 1.2h
! 1.1》h
:
》1.2?h
《
?。
注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h为南侧建筑物的】遮挡高?度
—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域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域不小于1》.0倍
!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执行
! : ?(二)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凡在《山墙开?启,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三)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 (四)—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第十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
】 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比》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按规范配置公共】设施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项目【见表4
《
表4 【居,住区公建配》。。置表
【
级】 别
— : ,项 《。目
!
组 团!
》 垃圾站 存车处! 物业管理等综合】设施
》
?
:
《 小 区 【
? : 幼托 《学校 煤气站 【储蓄所 邮政—所 变电站 公厕】及垃圾?站
》 停车【场 商业及社区服】务设施
】
?
:
居住区】 ,
》 文化活动 医【药 食品 饭店等综!合商业设《施
】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社区)
【
】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设置自《行车:、机:动车场(《库)不得自行设置煤!。球房
】 第?十二条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 m的?应设不小于4 【m×4 m的—消防通道人行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m【建筑物长度超—。过80 《m的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与快?速路交会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 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 第十四》条 ?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新建工《程绿地指标》按表5控制
表5! 《城市绿地指标
【
:
— 类别 —
指 !。 标
【
:
》 居住—区绿化
! 新区?开发区?域绿地率《不小于4《。0%:旧城改造区域绿地】率不小于35% 】居,住区(小区、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10%
】
】。
主—干道绿化
】。 : 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30%
!
! , , 次干道绿化
!
: 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20%
】
! ,单位附属绿地 【
绿地率!不小于总用地的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污染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绿地率不低于】35%)污染工厂外!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