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建立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其中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户内设】施实行报修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均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钢瓶;    !(二)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  :  (三)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石油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 ,  (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 :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 (四)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不准拉胶管过】墙穿屋?用气 》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 较大的用气—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工作 【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参加》燃气人身财产保险】尽量避?免因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用户搞—好入保投《保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 ,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 (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 (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   (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 (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