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建立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其,中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户内】设,施实行报修》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均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钢瓶;  —。  (《二)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 (:三,)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石油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    (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   》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不准拉胶管过墙【穿屋用气  !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较大】的用气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工—。作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参加燃气人—身财产保险尽量避】免,因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用户搞好入保投!保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  ?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 (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 (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  (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  : (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    (—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