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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建?立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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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其【中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户内设施实行报修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均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钢瓶;【
:
(二)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
(三)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石油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
(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
—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不【准拉胶管过墙穿【。屋用气?。
?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较—大的用?气,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工作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参加燃—。气人身财产保险【尽量避免因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用户搞好入保—。投保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
(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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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
:(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
(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
(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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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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