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建立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其中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户内设施实行报【修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均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钢瓶》;   》 , (二)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 :(,三,)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石油—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    (—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不准—拉,胶管过墙穿屋—用,气 ?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较大】的用气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工作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参加燃气—人身财产保险尽【量避免?因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用户搞好《入保投保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  (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 (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 (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   (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   (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   ?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