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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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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建立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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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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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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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其中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户内设》施实:行报修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均,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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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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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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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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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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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石!油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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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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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
(四)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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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不:准拉胶管过墙穿【屋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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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
较大的用气【。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工?作,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参加燃气人!身财:产保险尽《量避免因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用户搞】好入保投保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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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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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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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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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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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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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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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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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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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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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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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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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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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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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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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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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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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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