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建立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其中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户内设施实行—报修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均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钢—瓶;    【 (二)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 ,   (三)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石,油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  : (?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   —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 (:四)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不准拉—胶管过墙《穿屋用气《。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较大的用气!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工作】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参加燃气人身】财产保险尽量—避免因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用户搞?好入保?投保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   ?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  :  (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   ? (?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    《 (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