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三)维护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特!殊贡:献的;
【 (四)《。妥善处理《重大事?故,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毁坏燃气设【施的;
【。。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 (《三)气瓶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设置燃气经【。营网点?的;
》 (二)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中止经营活动的】;
? (《六)燃气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校验】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二》)无故停止供气【的;
《 (三》)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钢瓶?的,;
? (《四)未?取得准销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的;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四)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第五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名称的;
— (二)盗用或!。转,供燃气的《;
—(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的;
《 : (四)》擅自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瓶内残液【的;
》。。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受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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